各位先進好
今天去參加判決後的協調會。
適用法條依據是公司及公司負責人負連帶責任。
原負責人有地產,但在訴訟期間更換為他女兒。
今天他女兒(現負責人)哭窮,且找頭銜嚇人的律師說,有找到判決的瑕疵,要另提訴訟。(判決確定後,已過半年)
請問此判決書的求償可以回溯至原負責人嗎?
                                    
            lovejerry999 wrote:
a83ru8...(恕刪)
感謝回覆
根據
民法 第 305 條
1.就他人之財產或營業,概括承受其資產及負債者,因對於債權人為承受之通知或公告,而生承擔債務之效力。
2.前項情形,債務人關於到期之債權,自通知或公告時起,未到期之債權,自到期時起,二年以內,與承擔人連帶負其責任。
原負責人應該是要負擔賠償責任。
不知真正調解時或申請執行時,又會如何?
只不過,談判時,我不諳法律條文;事務所指派陪同的律師,又數次被對方律師強硬打斷發言。(雖是如此,還是很感謝他的提醒與用心,我才沒有因窮困而答應對方。)
賠償金額被對方律師以情、理、法都站不住腳的說詞被一降再降,最後僅剩1/4強。
談判沒有共識。
另向各位先進請教:
對方公司有買雇主意外第三人責任險;(一審未終結前,有保險公司參與調解)保險公證人有和我聯絡並已和保險公司確認理賠金額。(與判賠金額差距二十餘萬;與對方談判的也是這個差距部分)。
當天保險公證人沒到;隔天,保險公證人私下透露對方拒絕用印。無法出險。
想來應是要以此做為籌碼。
這樣的情況有解嗎?
可以不用印就出險嗎?
官司歷經一、二審,纏訟五年多,能借的都借了;拖著殘軀,四處打零工,好不容易有了結果,卻是如今這等境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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