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無車位的車主長期佔用他人的私人土地去停車很常見,叫警察來也沒用,
警察頂多幫忙連繫車主,讓雙方去協調,但是對不要臉的人協調有用嗎?
目前的刑法是對這類不要臉的人渣一點辦法都沒有,
而走民事訴訟能獲得的賠償金也少得可憐,溫室長大的法官們幾乎只知道以市價行情去判賠,
以機車長期佔用他人的土地為例,
法官只會以屋主或土地承租人抓到且有留下證據的時數當判罰依據,
然後以每小時的市價行情去判賠,
假設某人渣每天都來違停10h,長達3個月,而屋主只留有30h的證據,周邊的停車行情是30元/h,
那麼法官就只會判該人渣只須賠償900元 。( 30h x 30元 )
這點錢夠支付『裁判費、交通費』嗎? 出庭的時間損失、因被佔用而火冒三丈的精神損失呢?
走一次民事官司曠日廢時,這對權利受到侵害的屋主或土地承租人是二次經濟傷害,
由於判賠金額往往低的可憐,甚至連『裁判費、交通費』的錢都不夠。
現今的法律對習慣佔便宜的人渣真的是一種鼓勵。
想要鎖車,必須先在顯眼處貼出公告,
例如:「私人土地禁止停車,若未經同意停車,將上鎖並酌收停車費$xxx/小時」,
有上述這個公告,並多次跟告知該車主並留下有告知的證據,
此時才比較能合法鎖車,不然對方是可以走法律程序,鎖車者反而在法庭上落於下風。
但是不要臉的人很懂變通,
例如會聲稱屋主或土地承租人在鎖車時刮花了他的車子、弄壞了他的啥地方......,
即使他沒有證據,也非鎖車者所為,他還是會繼續一口咬定,故意把水攪渾。
為了顧及受害者的權利以及訴訟的損失,
應修法允許在未經同意下佔用他人土地,最多可依行情收30倍的使用費,
相較於取證成本(如架設攝影機與資料庫)、走法律程序的各種損失、判賠後車主依然故意不賠錢的後續處理成本,30倍是一點也不算高。
此舉也將強逼車主去尋找合法的停車位,台灣當下違停的風氣很盛,
若通通去找付費停車位,這個金流相當龐大,可能佔比高達內需經濟的3%,
從每個月警察的開單罰額就能看出端倪,
立法之後有助於台灣的經濟流通,也能增進台灣人的守法觀念。
內需經濟成長3%,對國家的稅收也有一點好處,尤其可舒緩國防預算、國安預算上的緊張程度。
有錢買車沒錢搞停車位? 那有甚麼資格買車?
此法與政治立場無關,藍綠白紅皆有人渣,
如果認同,請幫忙轉寄給認識的立委、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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