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法律規定,因人身傷害而提出的賠償要求可以向泰國法院提出。根據《泰國民商法》第 420 條,“任何人故意或過失地非法損害他人的生命、身體、健康、自由、財產或任何權利,即屬不法行為,有義務賠償損失”。 “人身傷害索賠”一詞涵蓋廣泛的傷害和事故。人身傷害可以是身體上的(例如身體傷害、財產損失或損壞)或心理上的(例如精神、自由)。
在泰國發生的人身傷害案件引起的賠償索賠可以在受害方發現不當行為和傷害負責人之日起一年內或從不當行為發生之日起十年內向泰國法院提出,否則,將永遠被禁止。但是,如果所實施的不法行為根據泰國刑法應受懲罰,並且規定較長的時效期限,則適用此較長的時效期限。
人身傷害案件中最常見的索賠是過失,過失案件的訴訟時效為一年。這表示人身傷害索賠必須在您首次意識到 (i) 您受到傷害以及 (ii) 您知道誰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後一年內向管轄法院提出。某些例外情況適用,尤其是在索賠也屬於泰國刑法範圍的情況下,其時限是由適用(刑法)法律規定,假設時效期限較長,如果不清楚誰負責提供賠償
每個索賠的賠償金額各不相同,取決於各種因素,例如證明文件、證人在場,甚至是類似的傷害。根據《泰國民商法》第438條,“法院應根據情況和不法行為的嚴重程度來決定賠償的方式和程度。賠償可能包括歸還受傷者被不正當剝奪其價值的財產以及造成任何傷害的損害賠償。” 如果法院在判決時認為無法準確確定傷害的實際後果,可以保留修改其決定的權利,期限不超過兩年。泰國法院通常將損害賠償金限制為實際損失,並且通常不會對諸如痛苦和磨難、毀容、情緒衝擊等“無形資產”的損害賠償金進行裁決。它們不太可能是實質的。
如因疏忽或意外事故造成人身傷害,可要求下列賠償:
住院費用:如醫療費、交通費等;
收入損失;
失去工作機會;
其他:如因身體殘疾造成的損失等。
申請人可以透過授權書的方式代表向法院提出索賠,但申請人通常需要親自到泰國法院提供證詞。
泰國法院有權根據重大情況和傷害嚴重程度考慮確定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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