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在6/12與住商房仲簽下專任銷售合約書。並誘導我寫下:無須三日審閱期,期限6/12---7/12。
期限最後三小時7/12 晚上9:00 住商突襲到本人社區大廳。拿出紙袋說 已經收斡旋金12 萬。但我仍不太想賣。
根據以下消費保護法原則。是否可以主張銷售合約無效?拒絕買賣。
去消費者保護中心申訴有效嗎?聽聽大家高見
第 11-1 條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前項權利者,無效。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重要性、涉及事項之多寡及複雜程度等事項,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
已經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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