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主A先生 父母離異 父親已過世 母親健在,A先生的父親在離婚後收一個女兒為養女
問題1.
這樣A先生跟父親認養的女兒在法律上算兄妹?
問題2
2.A先生日後被姑姑收養為養子
姑姑變為母親 已在法律上辦好身分證母親欄位已改為姑姑
日後姑姑往生遺產就由A先生繼承但疑問點 原本父親收養的養女算是A先生的妹妹 這樣妹妹有繼承權?
問題3
日後A先生的遺產會由妻子跟小孩繼承那認養的妹妹也有繼承權?
法務部行政釋函3550號也說明,被收養者對收養父母之子女與原生兄弟姐妹無異。
所以A先生與爸爸的養女在法律上是兄妹關係。
2.民法第1077條第二項的規定,被收養後,與原本父母和親屬間的關係會中止,直到收養關係結束。
所以A被收養後就算是姑姑家的人,原先和爸爸的養女之間的兄妹關係也中止了。
3.民法第1138條規定,繼承人除了配偶外,其他人的繼承順序為1.子女 2.父母 3.兄弟姐妹 4.祖父母。
而A已被姑姑收養,中止原先與養女妹妹的關係,養女妹妹就不在上述的繼承順序內了。
另外A有妻子,小孩,所以就算停止與姑姑的收養關係回到原本的家庭,A的遺產也會先讓妻子和小孩優先繼承,還不至於會輪到第三順位的養女妹妹。
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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