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法人實體可豁免泰國的電子商務註冊要求

特定法人實體可豁免泰國的電子商務註冊要求


在2024 年 6 月 4 日,泰國商務部(“MOC”)根據佛曆2499年(1956)《商業登記法》(“CRA”)發布關於電子商務企業登記的新通知,取代2010 年的通知。新通知正式命稱為” 佛曆2567年有關:佛曆2549年商業經營者必須註冊的商業法規和不受商業註冊法約束的企業的通知”,自2024年6月5日起生效。


在此之前,所有從事受監管活動(例如線上銷售商品或服務)的個人和法人實體都必須向當地地區辦公室註冊企業。然而,根據新通知,該要求僅適用於特定法人實體。新通知明確指出,CRA 不適用於以下實體進行的受監管活動:

  • 私人股份有限公司、登記普通合夥及有限合夥(即《泰國民商法》的法人實體);
  • 根據外國法律設立的法人實體,在泰國設立分公司;
  • 公共有限公司(即依據1992年《泰國公共有限公司法》註冊的法人實體);
  • 依據2004年《農民團體皇家法令》註冊成立的農民團體。


新通知生效後,有限公司和其他特定法人實體不再需要向商務部註冊電子商務活動並獲得電子商務證書。先前向這些法人實體頒發的電子商務證書也因新通知而作廢。


豁免意味著減少行政負擔和潛在的經濟處罰,使這些企業能夠更有效地運作。但對於自然人或非註冊普通合夥企業經營的規模較小的電子商務企業,情況不變。這強調這些企業需要保持警惕並確保符合所有必要的協議以避免處罰。同時,這些企業可能還想考慮取得電子商務證書。儘管合規性要求持續存在,但證書在增強市場競爭力和客戶信任方面的好處是巨大的。


對於自然人或非註冊普通合夥企業經營的規模較小的電子商務企業,情況保持不變。這些企業仍必須遵守CRA以避免每日罰款。使用機械進行碾米和鋸木廠作業。必須註冊的 5 種企業類型如下:

  • 任一天銷售總價值從 300 泰銖起的商品,或打算銷售總價值 10,000 泰銖或以上的商品。
  • 作為代理人或代表參與商品銷售,此類商品在任何一天的總價值從 300 泰銖或以上起。
  • 從事任何形式的手工藝或工業活動,並銷售單日製造總價值 300 泰銖或以上的產品,或單日製造總價值 10,000 泰銖或以上的產品。
  • 使用網路透過電子媒體購買和銷售商品或服務。


根據佛曆2545年(2002)《直接行銷和直接行銷法》註冊直接行銷並取得直接行銷證書,對於法人實體管理的任何線上銷售或電子市場平台仍然有效。

本文同步發表於 https://0rz.tw/cSZFp
2024-07-10 20:47 發佈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