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等了二年,中間詢問數十次,賣家回覆疫情使包裹延宕云云。
今年我提告賣家侵占,檢察官調查到銀行帳戶的持有人,但對方否認有賣手機。
原來我遇到詐騙了。
那個人只是人頭。
她否認到底,說不知道。(因為該帳戶有多筆款項匯出匯入,檢察官不信她是被盜用。我也不信。)
檢察官說下次開庭,我可以向人頭求償。
我求償手機費用+運費,應該不算獅子大開口吧?
------原本法律問題就到這裡-------+
可我有個小問題,我有賣家的電話耶????
開庭時我看到人頭心裡咯噔一下,很想打電話確認,但當時被要求手機關機,當檢察官問我有什麼要補充,我有提出賣家電話一事(檢察官確認筆錄中有這支電話,但是是假名)。開庭過後,我打電話聯絡該賣家,對方反應很正常,不像是有被警察詢問過。
畢竟,我不是警察也非偵探,我找不出真正賣家的“人”。雖然以結果來說我可以向人頭求償,但我總覺得哪裡怪怪的????
我依然與詐騙賣家保持聯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