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泰國,當一對夫妻決定離婚或分居時,就會涉及孩子監護權的問題。根據《泰國民商法》第1520條規定,「如果雙方同意離婚,配偶雙方應就對每個子女行使父母權力達成書面協議。沒有此類協議或無法達成一致的,此事應由法院裁決」。換句話說,孩子的監護權可以在離婚協議書面約定誰擁有孩子的監護權,也可以由泰國家庭法院決定。[1] 該協議還可以包括孩子的探視權和孩子的撫養費。然而,為了使子女監護權協議有效,必須由兩名見證人簽署,並在登記離婚時向區政府登記。
如果離婚協議有說明子女監護權,離婚協議必須明確指出誰是孩子的監護人。請高度注意,離婚協議必須明確規定誰將成為「孩子的監護人」。因為如果用「…離婚後,孩子由父親照顧…」的話,就不清楚誰有監護權。在這種情況下,孩子的監護權仍歸雙方所有(參考最高法院第 2565/2536 號命令)。
以下為監護權:
- 確定孩子的居住地
- 給予孩子適當的管教
- 要求孩子在其能力和地位範圍內工作
- 要求無監護權或非法扣留兒童的一方、父母或其他人歸還兒童
- 管理孩子的財產,但出售、抵押和交換財產等活動只有在獲得法院批准後才可以進行
在泰國可以透過以下兩種程序獲得兒童監護權:
- 經雙方同意
- 根據法院的決定
另一方面,當向泰國家庭法院提出離婚時,法院應決定誰應成為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法庭會考慮以下 8 個因素來決定孩子的監護權:
因素1:嬰兒需要母親
泰國家庭法院通常在孩子或嬰兒、需要哺乳時讓母親擁有孩子的監護權。此外,如果孩子是女孩,法院也會讓母親擁有孩子的監護權。除此之外,母親還有更多的奉獻和細膩。這是法院在給予孩子監護人時會考慮的因素。
如果未婚夫婦有非婚生孩子,只有孩子的母親才有唯一的監護權。有關泰國未婚下的子女監護權,請參考這篇文章:< https://0rz.tw/u7s60 >。
* 泰國家庭法院不會考慮誰更富有來決定誰應該擁有孩子的監護權
因素2:繼續照顧兒童監護權
法院不會將未成年子女離開目前的居民環境,除非有必要的理由,例如一方酗酒,可能會給孩子帶來問題。
案例:
- 與母親同住的孩子8歲左右
- 母親是稻農,收入較少
- 父親在日本是工程師,收入較穩定。
在本案中,泰國法院下令讓母親繼續照顧未成年子女。
因素3:讓孩子在一起
一般情況下,法庭不會拆散兄弟姊妹,因為他(她)們可以互相支持,保持更好的精神狀態。
因素4:孩子的決定
法院可以詢問未成年子女是否願意與母親或父親住在一起。此外,如果孩子超過14歲,法院必須遵循孩子的決定。因此,如果孩子還很小,法院不會考慮他(她)們的陳述或決定。
因素5:有能力在學校和家庭為未成年子女提供更好的學術、職業、宗教、道德和智力發展教育
法院將考慮哪一方更有能力為未成年子女提供此類教育。
案例:
- 被告始終懷疑原告通姦
- 被告毆打原告並一直喝啤酒
因素6:有能力為未成年子女提供住宿、食物、衣服和醫療服務
法院將考慮由誰來照顧孩子。因此,如果孩子還小,需要監護人的贍養,法院會考慮誰有更多的時間,誰可以贍養未成年子女的住宿、食物、衣服和醫療照護。
案例:
- 母親外出工作,將未成年的孩子留給祖父母。而且讓未成年的孩子挨餓,穿髒衣服,沒有時間照顧孩子。
- 父親在政府單位工作,有充足且穩定的收入,父親將錢存入未成年子女的銀行帳戶作為儲蓄。
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命令將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判給父親。而如果孩子是男孩,法院通常會讓父親照顧孩子。但在考慮父親是否應該對孩子行使監護權之前,孩子必須依法登記為父親的合法子女。為了確保遵守泰國的兒童法,父親必須向地區辦公室登記孩子的合法性。
因素7:現有環境
法院會考慮孩子的環境是否會發生變化,是否會對孩子造成影響。這些改變包括學校的改變、朋友的改變、親戚的探訪。如果未成年子女對現有學校和環境感到滿意,法院不會改變。
因素8:未成年子女與各方之間的愛、感情和情感。
法院需要考慮以前關係中的例子,他們曾經用愛和感情照顧未成年子女。如果一方似乎對兒童進行精神或身體虐待,並且總是濫用兒童的權利,法院將不會讓此人擁有兒童的監護權。
如果雙方有不同的宗教信仰,泰國家庭法院在做出孩子監護權的決定時不會考慮此類問題。除非,這影響孩子的幸福和福祉。因為我們的文化相信所有宗教都有相同的意圖,教導人們做好人。
此外,即使一方單獨監護或雙方共同監護,如果法院認定的事實和情況發生變化,並對未成年子女造成負面影響,法院可以隨時更換監護人。
根據泰國民商法院第 1521 條,「如果根據第 1520 條行使監護人親權的人行為不當或指定後情況發生變化,法院有權給予考慮到孩子的幸福和利益指定新監護人的命令」。
[1] The judge may appoint a third party as a guardian in place of the parents if such order is deemed to be for the happiness and benefit of the chi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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