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爲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約有百名以上大小自然人以及多家法人股東,董事長向自己兒女所成立的公司,以公司名義未經詢比議程序採購公司用的年節禮品,贈送客戶,金額約十幾萬,請問此舉合法嗎?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這一個描述, 看該公司是公開發行但未上市, 還是未公開發行的公司.
如果是前者, 表示公司自有對外募資管道, 不需要透過集中, 櫃買中心或是興櫃等市場進行公開募資, 同時公司本身的掌控力應該不差, 外部股東人數雖多但股權數可能占比低.
如果是後者, 表示公司資本全由少數原始或既有股東取得.
因此無論是哪一種, 董事會內的董事應該是由有掌控力的大股東推選, 因此董事長在董事會上依制定的核決權限決定公司管理的事項, 因為金額小且執行業務亦是採購公司經營業務所需物品, 也無法顯示出有顯不相當的不當交易事實, 應該未侵害公司股東利益. 如有侵害, 公司監察人亦可進行監督並代表公司對公司侵權的董事提起訴訟.
以上淺見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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