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

問 資遣費相關

我們門市有一位到職三個月的店員
這兩天客服接到訊息
才發現他用員工價跟客人賺中間差價
我們這邊的意思是請他自行離職
但他要求我們必須給資遣費
想詢問各位這種情況還需要給資遣費嗎?
2024-01-10 15:57 發佈
文章關鍵字 資遣費
若員工屬自願離職,理應不用給他資遣費。
若員工是非自願離職,就看你用哪一條條款解雇他。

依照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及同法第18條規定,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且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請參考勞基法...

但如果他的狀況不符合勞基法的狀況,該給的資遣費還是要給哦。
重點是是員工價對於轉賣的限制是否訂在司制度規定或員購契約中!
以下網路上訊息
轉賣之行為並未有法律條文明文限制,但仍可從公司制度規定加以管理,避免有相類情形再次發生。
公司可基於契約自由原則,於員工購買時之員購契約,增加相關限制轉售之條款,或者於勞動契約中增加相關限制之規定。
其實這是觸犯背信罪,只要證據充足
可以請他自己走路或是收律師函法院見,懂法律就不會吃虧

背信罪規定在刑法第342條:「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舉例來說,A拿1,000萬給B,委託B幫忙買房子,B卻跟建商狼狽為奸,將500萬的房子價格謊報成800萬給A,並從中拿走300萬,這樣B就可能觸犯背信罪。

清這種垃圾不用客氣~錢還要他吐出來
哇!遇到這麼不要臉的人,自己背信損害公司利益,還敢要資遣費?

你應該蒐集資料告他,讓他離職還要付出賠償。
如果有充分的證據可證明此店員有賺差價的行爲,就直接給這店員兩個選擇:
1.直接辦離職,兩不相欠,店家不追討損失。
2.直接報警處理,店家追討損失,店員有犯罪前科紀錄。
非自願要給
但他的行為可以告吧?
你要先定員工守則,網路上亂抄一通就可以,然後加上一條:員工價商品不得轉售
然後請所有員工簽署

如果接下來有再收到客戶反應
留下客戶電話姓名
跟員工說:因為你違反員工守則且為自己謀求利益,已觸犯背信罪,公司將請律師提告,想請問你現在住所是當時入職的地方嗎?提告後檢察官會寄信給你,請你跟檢察官說明
(不用找律師,不用管是否真的違反)

看他有沒有遲疑或拜託不要告他,那就說,不然你自願離職吧!


不過啊.... 三個月資遣費又沒多少,我是會付
不過,付之前,我會跟他說,我會開非自願離職證明給你,然後寫明資遣原因,很多人在這時候就會考慮到未來找工作,而變成自願離職
勿私訊!勿加好友!無意回答私人問題!否則黑名單,謝!
c3748816

是非問題~這種人該給法律教育!姑息養奸下一個他還會這樣搞~

2024-01-11 8:58
Dr.Corgi

我自己有幾間公司,也算不小了,產品也有員工價,但我們就依照律師建議明訂於員工守則,員工價不得販售給六等親外的人。如果沒有先講(員工守則),員工有權力把他買到的東西轉售給他人,這並沒有觸犯任何法律

2024-01-11 15:39
首先要看當初有沒有跟該員工告知或勞動契約、工作規則中有明確規定不可為之,倘若都沒有尚難適用勞基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但若有相關規定且員工知悉扔為之,還需依據公司握有的證據去判定,若只有賺取幾百元的價差而三個月下來累計金額不高,且難謂造成公司實質上的損失,亦不符合比例原則。

公司部分如要求員工自行離職此行為無法律依據,若執意為之後續恐有勞資糾紛。

鑒於該員工只任職三個月可能對業務上之規定尚不熟悉,建議用約談等方式糾正該員工之行為,留下書面的輔導紀錄而非直接解雇員工,以防後續產生勞資糾紛,並且於公司內宣導其他員工公司明確禁止該行為。

日後新進員工可以事先約定好試用期(宜三個月內),根據貴公司的業務性質製作不須過於複雜的評分標準,如往後再有此問題,則可依據此約定資遣員工較無法律上之爭議,但須注意扔需給予資遣費及依照法定的資遣流程。
  • 2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