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地院︰公然侮辱 侵害人格權
嘉義黃女今年元月在門前辱罵鄰居「嫁不出去的女人」、「嫁不出去連貨都沒人買的女人」後挨告,檢方聲請簡易判決。嘉義地院認為,黃女辱罵鄰居數次「嫁不出去的女人」,以不堪之言語公然侮辱對方,侵害對方人格權,上月依公然侮辱罪判罰金九千元,得易服勞役。
新竹地院︰評論婚嫁 無貶抑人格
而新竹單男與同事魏女先前因工作糾紛,去年十一月在工務所辱罵對方「妳回去拿鏡子看一看,對鏡子看一看,都四十幾歲了不嫁人出去」等語。單男堅稱,現在四十歲沒有結婚的人多的是,未貶損魏女人格,檢方依公然侮辱罪起訴。
新竹地院認為,單男於爭執過程中,要魏女拿鏡子看一看,且評論其婚嫁情形,係針對爭執不滿而表達其意見的情緒性用語,固有不當,難謂貶抑魏女人格,今年十月底判無罪。
律師嚴奇均說,妨害名譽成立要件之一是「有侮辱的意思」加上「足以貶抑人格評價」。觀察實務許多案例,公然侮辱罪沒有絕對適用標準;新竹單男有前因後果或正與對方爭執衝突,檢方起訴,法院實質審理,較有機會不符構成要件,嘉義案例不經開庭程序,看不出來黃女與對方正在爭執,就說出「嫁不出去的女人」,書面審理後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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