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與限定繼承,繼承人有遺產之債權該怎麼處置?

各位前輩,有大致瀏覽過一些資訊,對於遺產繼承稅務部分是已經了解
但是 恰好 該其中繼承人 也存在 被繼承人的債權[設定抵押],這部分的關係邏輯並不理解
以下說明
假設有5筆土地遺產,屬於有持份非完整持有,之前才被強制拍賣但流標
有第一債權設定抵押[家人]
第二債權設定抵押[某公司]
這兩筆債權剛好佔鑑價(非公告現值)市值80%,若拍賣到2拍後,拍賣所得應該都是讓債權人取走
若僅這兩筆債權無其他債務

請問以下的建議
1.家人有第一債權,是否要拋棄繼承才能保障權益,還是限定繼承就可以?
限定繼承邏輯是否為 鑑價現值-[第一債權+第二債權]=餘額
該 餘額 就是 現存家人能繼承的部分?
限定繼承並不會使第一債權權利消滅?

2.由於土地是零散且非完整持有,雖然債務沒有大於鑑價現值,若沒辦法賣掉,或2拍後賣出
是否就沒有繼承意義? 建議其他家人也進行拋棄繼承嗎?

麻煩幫忙指點迷津,非常感謝!
2023-12-13 23:14 發佈
文章關鍵字 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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