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條假的法律。警方推說要三人之後被法院判例駁回,然後警方再次拿要做筆錄來堵人民的嘴。我要在上百人的火鍋店外面蒐證,然後去做筆錄完再來一一請警方蒐證發通知書,又不是刑法警察會理你你王國材啊。立這法的人是民國幾年生的啊,有沒有思考過執行面。有沒有學長成功制裁過妨礙安寧現行犯
pc8801 wrote:這種在路邊的不特定對...(恕刪) 我看了一下ptt跟,新聞的判例沒有一件罰成。看來立委法官認為噪音比超速違停殺人販毒更不嚴重卻要用同樣嚴苛的成罪定義,那就祝他們身體健康不要得絕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