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請問是否知道,公司將與政府契約,先列入營業秘密,再請權責單位核定為機密,這樣適法嗎?
阿臭丸 wrote:這樣發文不行喔針對性...(恕刪)
也只能先是營業秘密,才是契約後看是否具備秘密、合理性,但不可能列入永久
營業秘密的解除是「條件」成立與否,不是列期限。
谷底翻升 wrote:國家機密+營業秘密,雙重保護,可行嗎?
請益、探討兩個法律之間的互補,或互斥。無關政治。
你有民進黨證.你的這些都不是問題尤其你拿的是政府標案.如果你不是民進黨籍...什麼法律都是可以被攻破的.這在台灣是常態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