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土地局發布通函,澄清自2023 年11 月6 日起,禁止將公寓大樓單位用於營運酒店業務。該函編號Mor Tor 0517.3/Wor 23302 已發送給泰國所有省長,解釋儘管佛曆2551年(2008)《公寓法》(第 4 號)允許一些公寓單位可以用於商業運營目的,“商業運營”一詞不包括營運酒店業務。《公寓法》的目的是安全地保護公寓單位業主用於住宅目的而不是用於商業或酒店業務運營的權利。
該函提到國務委員會第 710/2550 號,這表明《公寓法》允許的商業運營是指為公寓大樓的共有人提供服務的商業運營(例如便利商店和餐館)並進一步規定,這些商業公寓單元區域必須有獨立的出口和入口,以免干擾公寓大樓的居民。
在這種情況下,無論是否獲得公寓大樓共有人的同意,或公寓大樓的用途是否從住宅用途改為飯店用途,都不允許使用公寓大樓經營飯店業務。
總而言之,若要使用公寓大樓進行飯店業務,該建築物的業主必須先根據公寓法取消該公寓大樓的註冊,而不再被視為公寓大樓。然後可以用於酒店業務運營,因此建築和經營者遵守酒店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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