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有兩種一審稅務法院,即中央稅務法院和省稅務法院,後者是最近成立的。中央稅務法院對曼谷、北欖府、龍仔厝府、佛統府、暖武里府和巴吞他尼府擁有管轄權。另一方面,各省尚未正式成立省稅務法院。因此,中央稅務法院仍保留泰國稅務案件的管轄權。
對中央稅務法院判決和命令的可直接向特殊案件上訴法院稅務案件部提出上訴,進一步上訴的請願書則向最高法院提出。是否接受上訴由最高法院全權酌情決定。
中央稅務法院對民事案件行使管轄權:
- 關於適用稅法認可的主管官員或委員會所做的決定提出上訴;
- 與政府稅務債務索賠有關;
- 關於退稅;
- 關於租稅協定中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 受泰國稅務法院管轄。
只有泰國稅務法院可以對民事糾紛行使管轄權,因此只有涉及民事案件的海關案件才屬於稅務法院的管轄範圍。這些民事海關糾紛也受佛曆2528年 (1985)《稅務法院設立和程序法案》和佛曆2544年 (2001) 《稅務案件條例》的規範。屬於稅務法院管轄範圍的海關案件範例,例如:
- 與對主管官員或委員會根據泰國海關法做出的決定提出上訴有關的案件,例如:
- 對海關官員所做的涉嫌虛假繳納關稅的決定提出上訴;
- 海關稅則歸類爭議;
- 對違禁品鑑定有異議;
- 與政府追討相關的案件,例如海關提起的案件;
- 追繳稅款的部門;
- 涉及退稅的案件,例如私人企業提出的索賠多繳關稅的案件;
- 與稅務協議中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有關的案件,例如有關虛假繳納稅款的索賠,該稅款已被抵押給另一方。
佛曆2560年(2017)《海關法》也對某些類別的不當行為的個人實施刑事制裁。對這些索賠的起訴由刑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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