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
melody_nov8th wrote:
大約晚上七點左右,在家附近學校要過馬路至「斜對面」到了晚上6:30交通號誌會變成閃紅燈(我的方向)剛開始慢慢步行確認有無來車並走在斑馬線前幾格,確認都無車後用快速小跑步至斜對面,但沒跑在斑馬線,往外側偏移,但馬路三公尺内不是屬於我的路權嗎?結果就被一輛直行機車(他方向閃黃燈)直接當場撞昏倒,看監視器畫面他經過校區末減速,速度蠻快,他理由是沒看到我,但經過校區或醫院本來就需要減速慢行,更何況都騎到快斑馬線,監視器畫面也清楚看到他還是沒減速或停下禮讓路人就直接撞下去,他輕傷,我當下就失去意識,佳院三天,腦震盪、左門牙斷掉、左臉頰左肩多處擦傷、左肩膀脫臼,我是名護理師,因此而無法工作,但單位人力不足,只能先請1個半月病假,也只好在左肩脫臼還末完全復原咬牙回去上班,但車禍鑑定卻判我是主因說我穿越馬路才會導致機車沒注意車前狀況才導致車禍,肇事者當天只有皮外傷送急診留觀一晚就出院和修理機車,那這樣真的是我走在斑馬線外違規穿越馬路嗎?那政府說的斑馬線外3公尺都算路權有成立嗎?監視器畫面明顯拍下對方經過學校末減速,警察初步估計他時速50公里騎經此段,但只有50公里我會被撞到當場直接失去意識還要住院觀察,一開始就是不服初判表所判定才自己付錢送車禍鑑定,結果跟當初警方初判內容判定一樣,那送車禍鑑定有什麼意義,也不想再二送,當初會想送鑑定是要釐清責任還有保障自己路權,但當天我有特別補充我為什麼一開始走在斑馬線後就小跑步在斑馬線外源,但委員不買單,還被斥責一頓,那我真的像車鑑會所說是我先「穿越馬路」才會被直行機車撞,真的是我主因才導致這場車禍嗎😮💨
不是說你穿著馬路就要3公尺淨空
而是你走班馬線時車要離你3公尺
問題是你沒走班馬線
車輛紅燈還被直行機車撞,
本來就是機車的錯。
只是沒緊靠斑馬線行走是個瑕疵。
台灣人的行車觀念很差,車開很猛以為在斑馬線前慢下來就好,行人遠遠看車衝過來不知道是要走還是會撞過來,國外都是斑馬線前五十公尺就慢行,斑馬線前五公尺完全停止。
相信我,台灣永遠無法擺脫行人地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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