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台灣有類似香港“長命契”的法律嗎?

我跟我老婆名下都有財產,我們希望有人先走時,把財產轉移給對方,而不先分給子女,請問台灣有類似香港“長命契”的法律嗎?
2023-07-26 19:00 發佈
cykuo919 wrote:
我跟我老婆名下都有財產,我們希望有人先走時,把財產轉移給對方,而不先分給子女,請問台灣有類似香港“長命契”的法律嗎?


沒有
萬一是同時⋯?

而且印象中 夫妻其中一人先離開的話
好像是 名下財產的 1/2 給配偶 剩餘的 1/2 子女平分?
他朝若能同淋雪 此生也曾共白頭 白頭若是雪可替 世間哪有負心漢
暗房教父 wrote:
萬一是同時⋯?

而且印象中 夫妻其中一人先離開的話
好像是 名下財產的 1/2 給配偶 剩餘的 1/2 子女平分?


過世不是名下財產1/2給配偶

而是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

這是法定夫妻財產制的前題下

當一方過世和離婚其實一樣

計算婚後財產總額..一人1/2

如果夫過世..旦錢多的一方是妻..

妻分米田共吧...



那這筆錢拿走後.剩下的.沒特殊情況下.

和直系血親卑親屬的繼承人一起繼承時

卑親屬繼承人數+配偶就是總繼承人數

配偶是當然繼承人(民法第1138條)

他和其他繼承人享有一樣的繼承權


如果沒子女..那繼承人是父母兄弟的情況..是配偶拿一半..

和繼承人是祖父母的話配偶是2/3

都沒人..配偶全拿
配偶一方死亡時,生存的配偶同時具有「配偶」及「繼承人」兩種身分。身為「配偶」,可以在分配遺產前,先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再以「繼承人」的身分,與其他共同繼承人(例如:子女)一起分配遺產。
黑羽斷翼 wrote:
過世不是名下財產1/2...(恕刪)


如果手足之間感情不睦,不幸意外過世,還不能不分遺產給他們,也是很莫名其妙....
您輸入的使用者名稱已被使用請改用其他名稱 wrote:
如果手足之間感情不睦,不幸意外過世,還不能不分遺產給他們,也是很莫名其妙....


可以寫遺囑啊..

如果沒理由..那還是會有特留分的問題

如果真認為符合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規定

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可以直接寫不留遺產給手足

如果手足是繼承人而且對這遺囑有爭議就上法院去判

上法院後到時其他繼承人如果提不出虐待或侮辱的證據證明..這遺囑會被打搶




剩下的法律管不著

法律本來就不管手足之間的感情好不好

畢竟那東西沒辦法由當事人以外的人來判斷


沒聽過嗎??

老人一輩子由女兒養

兒子完全不管不顧..只知道要錢

老人也只知道找女兒要錢給兒子花

結果老人一心只覺的女兒不孝..而兒子很孝順

因為女兒在他要錢時不給他錢

而兒子來要錢時會跟他說好聽話

這時你要法律怎麼判??

不知可不可行:


去法院登記夫妻共同財產制,於契約書註明:夫妻之一方死亡時,共同財產之全數,歸屬於生存之他方。


 


法條參考:


民法 第 1039 條


1.夫妻之一方死亡時,共同財產之半數,歸屬於死亡者之繼承人,其他半數,歸屬於生存之他方。


2.前項財產之分劃,其數額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showfunn wrote:
不知可不可行:


去法院登記夫妻共同財產制,於契約書註明:夫妻之一方死亡時,共同財產之全數,歸屬於生存之他方。


 


法條參考:


民法 第 1039 條


1.夫妻之一方死亡時,共同財產之半數,歸屬於死亡者之繼承人,其他半數,歸屬於生存之他方。


2.前項財產之分劃,其數額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會有特留分的問題

所以不行

除了民法第1145條的情況讓繼承權喪失外

你都要面對特留分的問題

第 1187 條
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交付信託???

不過不動產不知行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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