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後順序要弄清楚.92年過世, 與98年民法修法後改成全面限定繼承, 兩者基本無關連.不會造成繼承人沒特別去注意這事去辦拋棄繼承.當年沒辦拋棄就是繼承, 都已經繼承了, 領不領30萬股票應無影響. 這債務恐怕是跑不掉.不過, 前幾周也有判例, 繼承者已還幾十年超過債務金額的利息都還無法還清, 法院也判不須再還. 但他也已還了很長的時間很大的金額, 與你的情況不同.
pengmatt wrote:感謝哥 回覆也就是父親概括繼承叔叔債務。父親過世後,遺產就是 (叔叔債務+父親財產) 合併計算。兒子做陳報遺產清冊。繼承多少財產就還多少債務。股票如果領了去還債,不領股票就讓銀行去拍賣 我能問一下...關你父親什麼事嗎??你父親是你叔叔的繼承人嗎??還是你說的二伯是你父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