薯條跟馬鈴薯 wrote:民事判決我跟這兩家公司要連帶賠償原告9萬多塊 法院既然已經判了你們3方負連帶責任,當然就不用再回頭煩惱188條第1項的問題...換句話說,就是因為僱用人依據188條第1項主張免除責任不被法院接受,法院才會判你們3方負連帶責任,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