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法規是一些政府成員的活動,他們以有組織的方式通過發現、阻止、改造或懲罰違反管理該社會的規則和規範的人來執行法律。法律執行的目的是保護社區、追究個人責任並確保正義。在泰國,司法部常務秘書辦公室下設法律執行部,分別為民事執行處和破產執行處。1974年,泰國政府通過修正革命委員會第216號宣言的法案,將民事執行處和破產執行處合併為司法部下屬的法律執行部。
目前,法律執行部設兩個業務辦公室,分管民事判決執行和破產重整案件管理兩大任務。執行前者任務的辦公室位於曼谷6個辦公室(民事案件強制執行曼谷辦公室),其他111個辦公室位於泰國各地。負責後者任務的辦公室由6個部門組成。
一般而言,法律執行部履行以下職責:
- 提供以下服務:
- 民事件執行
- 破產案件執行
- 企業重組
- 清算
- 財產保全
- 向公眾提供有關法律執行和財產保全的法律資訊;
- 提供執行階段的調解服務(司法調解後);
- 在全國範圍內規範和完善作業;
- 使與我們職能相關的法律法規現代化,以應對社會和經濟發展;
- 開發有效的流程和管理,通過使用更多的IT來提高效率;
- 為官員配備專業水平的知識和能力—能力建設。
此外,法律執行部在以下情況下的作業有所不同。
民事件執行
泰國民事法院的判決可以通過獲得該法院簽發的扣押財產、扣押索賠或其他執行措施的執行書來執行。根據該令狀,指定一名法定執行官執行判決債權人申請並經法院批准的執行措施。
民事案件執法曼谷辦公室開放方便執行,包括財產扣押、收回、房屋拆除、扣押、處置和財產保全。
請注意,泰國不是承認或執行外國作出的任何判決的任何公約或條約的締約國。一方可以進行新的法院程序,並將外國法院的判決作為支持索賠的有說服力的證據。
以下為不同執行程序的流程圖:



破產服務
破產是指一個人或法人處於“無力償債”狀態或負債累累,沒有資格償還債務。要想破產,必須先提出申請破產申請,才能使債務人和債權人雙方的每一個過程都公平。
依據佛曆2483年(西元1940年)《破產法》,接管後,官方接管人有責任:
公布法院命令,控制業務和財產審查債權證明召集債權人會議,通過公開拍賣或其他方式處置債務人的財產在債權人之間分配紅利。
請注意,公司債務人欠債權人的債務必須超過 200 萬泰銖,個人債務人的債務必須超過 100 萬泰銖。
有關破產程序的更多資訊,請參考我們的文章“泰國破產程序 第一篇” 在 https://0rz.tw/yXPZV 以及 “泰國破產程序 第二篇” at https://0rz.tw/ntLlW.
以下為程序流程圖:

財產保全服務
該服務基於《泰國民商法》第 331-339 條的規定。債務人或第三人在債權人拒絕或不能接受履行、或無法確定債權人身份時,可以將債務財產存放在曼谷民事案件執法辦公室1-6和全國省級法律執行辦公室。
請注意,不建議保全以下財產:
- 不適合存放或容易變質或損壞的財物,如用於婚宴裝飾的不同設計的冰塊;
- 維護成本高的房產;
- 經濟建築、酒店、公寓、電器、難以移動的財產、油類或易燃物。
以下為程序流程圖:

企業重組服務
重組是破產法的一部分,目的是幫助遇到暫時性財務流動性問題的債務人有機會在不進入破產程序的情況下恢復業務運營。
依據佛曆2483年(西元1940年)《破產法》,根據重組令,官方接管人有責任:
召集債權人會議,審查債權證明,協助法院監督進度或計劃管理。
有關企業重組更多資訊,請參考我們的文章“泰國企業重組介紹”在https://0rz.tw/BiR25。
以下為程序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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