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應該知道的泰國離婚協議

您應該知道的泰國離婚協議

在泰國離婚時,一部分的過程是擬定泰國離婚協議。一般而言,離婚協議包含有關共享資產、子女、監護權和撫養費、探視權、贍養費和其他重要事項的條款。


離婚協議應由雙方在兩名證人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證人可以是泰國人或外國人,但必須年滿20歲、精神健全且從未破產過的成年人。根據最高法院第 417/2494號,兩名證人無需同時出席;但是,他們必須承認簽署人以及他們的簽署內容。


此外,離婚協議可以用作法院記錄或行政記錄,供法院下令離婚或在縣政府登記離婚。離婚協議有助於防止離婚的雙方未來發生任何糾紛。請注意,雙方必須親自到縣辦公室辦理離婚登記。即使有授權書,律師也不能代表配偶處理這種離婚。根據最高法院第 215/2519 號,即使雙方已經與兩名證人簽署離婚協議,如果沒有在縣辦公室登記,協議也不會完成生效。


此外,根據《泰國婚姻法》第1453條,女性終止婚姻或配偶過世後,必須等待310天才能再次結婚。這段時間是為了防止前一段婚姻的孩子在第二段婚姻出生,可能導致孩子的生父混淆。


如果是婚前協議,雙方在本離婚備忘錄中同意的條款/條件也應與之前約定的婚前條款一致,除非雙方同意與婚前協議不同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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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2 20:02 發佈
文章關鍵字 泰國 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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