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109年7月向該建設公司買預售屋,合約中要先把貸款撥付建商後才通知驗屋、交屋。
我提出若太早同意銀行核撥貸款後,拖很久才驗屋、交屋,那購屋的消費者,不久房子沒得住,還得付貸款利息,更要繼續付房租,不太合理。
後來公司業務銷售經理為了業績,便寫了承諾書,若撥款後超過45天尚未完成交屋,則自第46天起,由其承受銀行貸款利息,並在代書見證簽名見證,立了承諾書。
今5/6要交屋,已逾撥款日2/1至3/17日45天期限,超過近50天的利息應由該業務經理依約承擔,且她負責整建案到驗屋、修繕、交屋的現場掌控。
但目前她卻不太想認帳,電話也不接,請問我方應如何是好?,可提背信或詐欺的告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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