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晉源駭客手法毀3台筆電「滅證」?《放言》致電《民報》找「張董座」求證...員工回「不同辦公室、聯繫不上」
想單純討論法律的部分
這個案例 其他新聞是寫有先故意阻擾調查
然後趁這段時間
用三種不同手法毀壞筆電硬碟
像是用腐蝕性液體去弄、反鑑識軟體去抹除之類的
先不論裡面是否藏了什麼重大秘密資料
但故意湮滅證據 不會有觸犯法律嗎???
像是損害公物之類的犯罪事實
還是什麼其他罪名??
另外就是這新聞案例還有一點比較爭議
就是獨厚某間買家
在過往的新聞案例裡面 政府如果獨厚某間廠商
通常都跟收回扣 會扯上關係
如果沒有金流的關鍵證據
似乎也是沒轍阿
但這些證據疑似又藏在被毀損的硬碟裡
各位又怎麼看這法律上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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