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
年初的時候在路上騎機車時我後照鏡有擦到汽車的後照鏡
當時有回頭跟汽車駕駛示意對不起(當時紅燈)
也看了一下對方後照鏡也沒事
汽車駕駛也無回應
等綠燈後我就騎走了
沒想到過陣子收到警局來涵告知對方報警要我到警局筆錄說明
(當下我有google才知道當時應該要先停在旁邊等對方 不然會算肇逃)
到了警局看了對方提供他車身右測有兩處不明顯小刮傷的照片
然後提供的行車紀錄也只有正前方的影像也無法證明我有刮到他的車
警察是先給我對方電話請我們私下合解
我是想說我機車的保險有保財損
不想花時間跟他打官司爭
就電話聯絡對方說我這邊會請保險公司聯絡他做後續賠償
他也說沒問題 他的車也有保全險就由雙方保險公司處理
過了幾個月後我詢問我的保險公司窗口後續情況
保險公司說對方都沒有去修理所以也沒辦法做後續
想請問對方一直這樣拖著都不去修
我是否會有肇逃的前科或是什麼法律上的責任及該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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