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主是本人 之前為了方便給親戚做交通代步用但因為她和她老公吵架 把那台機車騎走 已經逾一天未回來但確實車主登記名字是我 能有法律上主張是事實嗎??(例如:侵占或竊盜)PS1.機車在我家2.我與親戚是住在一起的有請專家詳解 謝謝
熊翔 wrote:車主是本人 之前為了...(恕刪) 借物糾紛, 民事責任。發展 轉成 刑事 要有証據。比如 存証信函 催告返還 ,而沒有返還 才有 刑事問題。 借不還是一種詐騙。詐騙罪很輕輕的。你報110 失竊吧!比較適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