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從國外進了一款商品最近收到某大公司說 該商品他們有申請專利 (但是該商品早在更久國外就有了)等於是他們先註冊先贏的概念!?然後我公司因為進了蠻多 要販售 (但是剛開始販售賣沒幾個) 就被寄信 要求銷毀我們目前是想說 停賣就停賣 當作認賠出清但是商品我們留著自用吧 (雖然可能要用20年) 但是東西也放不壞 算了慢慢用如果是以自用合理性 是不是可以主張 不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