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泰國民商法,無論是否訂立遺囑,遺囑執行人都應管轄亡者的遺產,讓合法繼承人獲得他們的遺產份額。因此,可以確定為兩種情況:
- 無書面遺囑
如果亡者沒有訂立任何正式遺囑,根據第1629條,遺產應在“合法繼承人”的各個類別之間平分,合法繼承人應為:
- 亡者的直系子女
- 亡者的父母
- 亡者的親生兄弟姊妹 (同父同母)
- 亡者有一半血緣關係的兄弟姊妹(同父或同母)
- 祖父母
- 叔叔舅舅、姑姑阿姨
此外,第1635條允許亡者的配偶與亡者的直系子女為同等級的繼承人。配偶繼承遺產的權利將在以後討論。
但是,並不是對所有列出的所有人均等分配遺產。第 1630 條法律規定,如果亡者在先等級的繼承人(如前所述)仍然在世,活著的繼承人應繼承所有財產。
如果同一類別有多個繼承人,遺產應平分給該類別的繼承人。這不會削減配偶獲得任何遺產的權利。
[舉例#1:如果亡者有 2 個孩子、沒有配偶、有 1 個親生的兄弟。根據第 1630 條,遺產應平均分配給 2 個孩子 50%。親生的兄弟將一無所獲。]
法律也規定例外,如果亡者的父母仍然健在,父母應依亡者子女平均獲得的比例獲得遺產。
[舉例#2:如果亡者有2個孩子、沒有配偶、亡者的父母仍然在世、有 1個親生的兄弟。根據第 1630 條,遺產應分配給 2 個孩子和 2 個在世的父母,每位合法繼承人均分 25%。親生的兄弟仍然沒有收到任何東西。]
- 亡者配偶的權利
- 如果子女仍然健在,應按照子女有權獲得的比例平分。
[舉例#3: 如果亡者有2名孩子、1 名配偶、亡者的父母還健在、有 1個親生的兄弟。根據第 1635 條,遺產應由配偶、2 個孩子和 2 個在世的父母平均分配 20% 給每個合法繼承人。親生的兄弟仍然沒有收到任何東西。]
- 如果親生的兄弟姐妹仍然健在或父母仍然健在,配偶將繼承亡者遺產的 50%。其餘的應依照父母和親生的兄弟姐妹的人數均分。
- 如果亡者沒有孩子、沒有健在的父母、也沒有親生的兄弟姐妹,但有一個有一半血緣關係的兄弟姐妹或叔叔/阿姨仍然在世,配偶將繼承死者1/3的遺產。如果沒有健在的叔叔/阿姨但祖父母仍健在,這個比率也適用。
- 如果沒有第1629條規定的合法繼承人,配偶應繼承 100% 的遺產。
- 有合法遺囑
根據第1646條,遺囑應算作“合約”,將在遺產所有者過世後執行。遺囑可以有兩種形式。
2.1 口頭遺囑
如果因情況不允許訂立書面遺囑而導致遺產所有人無法執行遺囑,則可以在 2 名見證人在場的情況下執行口頭遺囑。訂立遺囑後,見證人應到民政事務處核准遺囑。一旦核准後,即視為該口頭遺囑在屋主過世後完全生效。如果未被核准,遺囑將被視為完全無效,亡者的繼承過程將如同從未訂立遺囑進行。
要使遺囑核准,必須在地區辦公室出示屋主身份影本、房屋登記和上述 2 名證人。
- 書面遺囑
執行遺囑有3種方式,分別如下:
- 非官方/自立遺囑
根據《泰國民商法》第 6 卷第 3 篇,遺囑的格式必須符合規定,包括遺產所有人的姓名、日期和遺產所有人的簽名,才能被視為有效遺囑。此類遺囑無需核准,在遺產所有人去世後生效。
- 官方遺囑
這將在政府官員面前進行,並將在遺產擁有人過世後全面執行。
為了製作正式遺囑,必須在地區辦公室出示遺產擁有人身份證的正本及影本、遺產所有權證明以及 2 名證人。以遺產來說,遺產擁有人年滿60歲,還需要醫療證明。每份正式遺囑的費用為 50 泰銖。
- 保密遺囑
保密遺囑只有在業主過世後才能開啟。不能對遺囑進行編輯或召集。可以是官方或非官方類型的遺囑。
為了製作保密遺囑,必須在地區辦公室出示遺產所有者身份證的正本及影本、房屋登記影本、裝有遺囑的密封信封以及 2 名證人。
過世後遺產管理
遺產持有人去世後,法律規定應根據法院命令設立一名遺產管理人,以便合法將遺產分配給合法繼承人。根據第 1649 條,管理人應“根據亡者的遺囑”成立,可以是亡者希望在過世後管理遺產的任何人。
如果沒有出示遺囑或遺囑沒有任何文字表明任何人將成為遺產管理人,亡者的合法繼承人有權通過向法院提交請求並讓法院下令來確立自己為遺產管理人。
決定合法繼承人
在法律有兩種主要方式可以決定合法繼承人,即:
- 遺囑
如果此決定是在地區辦公室進行,應在地區辦公室出示身份證正本和影本、房屋登記影本以及 2 名證人。應支付費用 20 泰銖,並額外支付 20 泰銖用於維護此文件。
- 依法
根據第 1606 條,合法繼承人應被自動決定並被視為“不合格”如果該個人是:
- 因故意、非法致使遺產擁有人或其他類別合法繼承人過世被判刑;
- 控告遺產擁有人被宣布過世、後來證明為虛假;
- 明知遺產擁有人被殺,卻置之不理並拒絕報案(不適用於未滿 16 歲者、無行為能力者或兇手為該等人的配偶、父母或子女);
- 自願並故意威脅遺產擁有人寫下遺囑或阻止對該遺囑的修改,以及;
- 偽造/破壞/隱瞞部分或全部遺囑。
拋棄繼承權
合法繼承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在地區辦事處提交文件拋棄其繼承權。
應出示身份證正本及影本、房屋登記影本、業主死亡證明和 2 名證人。如果這些人是未成年人、依法宣佈為無行為能力的人、或無法處理自己的事務,還應向地區辦公室出示父母、監護人和監護人的證據以及法院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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