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泰國稅法》,泰國稅務機關有權進入任何地方或車輛以便搜查、扣押或附上文件或任何證據,或向納稅人和/或證人發出傳票,並要求提供相關帳目、文件、或某些情況下的任何證據,稅務機關有理由懷疑此人犯有稅務欺詐/逃稅行為、或任何報告虛假或不完整納稅申報表的人。即使泰國稅務機關無法直接從這些當事人獲得相關文件或資訊,泰國稅務機關在法律賦予的權力和權力範圍內擁有來自國內外與金融交易和納稅相關的資訊和文件。
以下是泰國稅務機關用來獲取個人資訊使納稅人遵守法規和要求的來源。
- 自我聲明制度
2. 預扣稅制度
當有註冊的納稅人支付收款人收入並將預扣稅匯給泰國稅務局,當局可以追蹤收款人的所得稅並平衡稅收計算,其中包括納稅人支付的金額。
3. 資訊交流機制
- 電子支付交易
需要報告的交易為1.)每年所有擁有的帳戶超過三千筆交易的存款或匯款收據,2.)每年所有擁有的帳戶至少有四百筆交易且總價值超過兩百萬泰銖的帳戶的存款或匯款收據。
- 避免雙重徵稅協定(DTA)下的資訊交換
- 外國帳戶稅收合規法案 (TACTA)
泰國稅務機關可能會要求美國和泰國政府提供泰國納稅人的金融帳戶資訊以實施 FATCA(“協議”)。
該協議授權美國和泰國政府每年就某些帳戶獲取和交換資訊。美國金融機構應收集個人帳戶價值超過5萬美元或實體帳戶價值超過25萬美元的泰國居民帳戶持有人的金融帳戶資訊。收集的資訊包括姓名、地址、帳戶支付的利息總額、支付或記入帳戶的美國來源股息總額以及美國金融機構的名稱。
- 通用報告標準(CRS)
在即將到來草擬的法案中,泰國稅務機關為徵稅目的將採用CRS。CRS 是基於多邊稅務行政互助公約 (MAC) 下的資訊自動交換要求而開發的針對金融機構的新的全球報告體系。 MAC 由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 (OECD) 和歐洲委員會共同製定,主要目的在解決及消滅全球範圍內的逃稅和避稅問題。
CRS要求每個成員國的金融機構收集其客戶的帳戶資訊並並將此類資訊報告給向其所在國家的主管部門。主管當局應應有權交換姓名、地址、納稅人識別號、帳號、帳戶餘額和存入會員國帳戶的金額等資訊。
近期,泰國政府正在起草《泰國稅法》額外的法案以便在2023年9 月之前實施CRS 並激活自動交換。當法律實施後,泰國稅務機關將能夠向各成員國的主管當局索取個人/企業的金融帳戶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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