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買賣活動均應徵收增值稅。但是有些買賣活動可以免稅、或者在某些情況如果收取這些增值稅,可以要求退還增值稅。這些活動包括:
- 出口商品;
- 根據局長規定的規則、程序和條件在泰國提供和在泰國境外使用的服務;
- 透過飛機或海輪的國際運輸服務;
- 援外項目下向政府機構或國有企業提供商品和服務,泰國是此類援助的接受者;
- 向聯合國及其機構以及大使館、總領事館和領事館提供商品和服務;
- 商品和服務的供應在免稅區內用於製造與製造無關的其他商品或提供服
對於上述活動,即使以0%的稅率徵收增值稅,如果適用,仍需繳納常規銷售稅。
在計算和向稅務官員申報增值稅時,主要有兩種類型的增值稅,為“進項增值稅”,這是為“購買”商品和服務而產生,包括提供或執行的商品或服務的進口在泰國境內,因向另一方“銷售”商品和服務而產生的“銷項增值稅”將直接徵收,或者可以在提供商品或服務時由註冊增值稅的個人向其“買方”徵收。
在計算增值稅負債方面,簡單計算為銷項稅-進項稅。當進項增值稅超過銷項增值稅(即商品和服務的購買量超過商品和服務的銷售量),泰國稅務局會要求退稅。這可以是現金、也可以是抵免未來銷項增值稅。此外,只有零稅率收入的納稅人可以選擇收回進項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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