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2年9月7日,泰國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 (“PDPC”) 發布單獨的指南方針,供數據控制者在獲得數據主體的同意和通知數據主體所需資訊時遵循,其中包括收集、使用和披露其個人資訊。此類指南的名稱是根據 PDPA 獲得數據主體同意的指南和根據 個人資料保護法向數據主體收集個人資料的目的和細節通知指南。該指南的目的是幫助數據控制者避免違反《佛曆2562年 (西元2019年) 個人資料保護法》。
同意指南
獲得數據主體同意的要求應包括時間要求、請求的性質以及請求中需要附加的要素。[1]
請注意,獲得未成年人的同意需要更多的要求。數據控制者在收集未成年人的個人資料時應進行適當的識別和年齡測量。10至20歲的未成年人無需父母同意;但是針對10 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需要父母的同意。此外,如果數據主體被視為“無能力”或“禁治産者”,數據控制者應徵得法定監護人的同意。在獲取此類資訊之前應徵得同意,並且必須告知數據主體處理個人資料的目的和細節,包括其他具體要求,且需要確認數據主體明確同意。
通知指南
收集個人資料時通知數據主體的指南必須基於公平和限制目的的核心原則。通知數據主體適當的目的、後果以及在收集數據之前或收集數據時有關數據處理的相關資訊時,通知書信的語言和術語應清晰易懂。
此外,此通知應包括數據控制者在處理個人資料時所遵循的法律依據,以及任何個人資料跨境傳輸的詳細資訊。此外,資訊通知的隱私政策格式不受限,可以通過實體郵件或電子方式傳遞。另外,如果個人資料的來源不是來自數據主體,應進行資料保護評估。
同意請求和隱私團隊的形式
如果數據控制者受行業監管機構規定的其他特定法律的約束,數據控制者必須採用相關法律規定的標準格式。如果沒有規定的標準表格,數據控制者可以使用行業協會推薦的標準表格。
[1] Section 19 of 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ct B.E. 2562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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