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我在開鄉公所調解會之前已經對對方提出過失傷害告訴後來在鄉公所和解完但當下對方保險並沒給我寫撤告書現在收到地檢署通知要開交通鑒定委員會(免費)和解完了也不用鑒定了如果不主動撤告,到時候撤告會不會得自付鑒定費?那我需要主動去撤告嗎?讓對方收到傳票後自己拿調解完法院公證過的資料去撤告?謝謝
樓主的朋友也很沒品。既然已經和解,鼓勵朋友不完成該做的事。調解委員的任務本來就是盡量勸說雙方,把雙方的要求距離拉近,減少雙方為一點小事興訟,訴訟你不會傷腦筋嗎?既然你相信這個朋友,為什麼不請他陪你去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