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有點複雜, 想請教有法律知識, 或是有經驗者相關作法.
我與外籍先生是在台灣登記結婚後, 才在法國登記. 現在要離婚, 依照法國的法律, 非在法國國內結婚, 一定要請律師走法院途徑辦理, 或是在原結婚地辦理離婚, 再到法國登記即可.
但相信大家都知道歐洲什麼都貴, 更何況是律師一職, 所以我想直接在台灣離婚, 回到法國登記了結.
我回台灣是很方便, 但外籍先生不願意再與我返台辦理, 但是同意協助提供所需要的文件.
想請問, 若是這種狀況, 我可以如何辦理? 或是, 哪個單位可以協助提供流程的說明?
因為我打去戶政市務所, 把我推到了外交部, 外交部又把我推到了法院……
煩有經驗或法律知識的大大指點, 謝謝.
第 1050 條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中華民國戶籍法
第 26 條
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目,其登記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二、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三、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外結婚或離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戶籍地或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四、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其結婚或離婚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在國外結婚或離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中央政府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或於驗證後,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之。
五、初設戶籍登記,應向現住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六、在國內之遷出登記,應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為之。
第 34 條
離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但經法院裁判離婚確定、調解或和解離婚成立或其他離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
第 47 條
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登記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
認領、終止收養、結婚或兩願離婚登記之申請,除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外,不適用前項規定。
協議離婚原則上要雙方會同至戶政機關申請登記。例外狀況請洽詢戶政事務所你們的情況是否具備正當理由。
回台灣辦離婚時,這個狀況很有可能屬涉外民事事件,必須依照「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先找出準據法,也就是到底是要依照法國民法還是台灣民法規定的方式來進行離婚。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0條規定「離婚及其效力,依協議時或起訴時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準此:
狀況1:妳跟妳先生都是法國籍,離婚的方式,還是必須依共同本國法,也就是法國民法規定的離婚方式處理。
狀況2:妳跟妳先生都全是法國籍,但有共同住所在法國,還是必須依共同住所地法,也就是法國民法規定的離婚方式處理。
狀況3:妳們連共同住所都已經沒有,但因婚姻大部分都在法國,所以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法律,依舊是法國民法。
結論,很大可能性必須按照法國民法規定方式,辦理離婚,那就要查一下法國民法如何規定,看看在台灣是否能夠用法國民法規定的方式辦離婚?而且是妳先生缺席的前提下,以免白跑一趟。
ccy4343 wrote:
現在戶政事務所規定,協議離婚登記的時候,當事人雙方都要到場;要是法院的判決離婚那就不必雙方都到場。...
協議離婚,到戶政登記離婚,這是台灣民法規定的離婚方式,按照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0條規定,案主的離婚應該適用法國民法規定,查了一下法國離婚的形式有以下幾種:
1.協議離婚(Divorceparconsentementmutuel):雙方就離婚方式和財產分割達成一致。此種方式最為簡單,雙方可共同聘請一位律師辦理手續。協議離婚的雙方既無需說明離婚理由,也無需提供證據。
2.同意離婚(Divorceaccepté):簽署同意離婚文件者只能選擇此種方式。在此情況下,法官無需法庭辯論即宣判離婚,並對雙方的其他訴求進行裁決。如果無異議,雙方還可共同要求法官加快審理速度。
3.婚姻關係徹底破裂(Divorcepouraltérationdulienconjugal),法官不經法庭辯論即宣判離婚,並對其他訴求進行裁決。此種形式適用於分居兩年以上的配偶。
4.過錯離婚(Divorcepourfaute)。過錯離婚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但往往僅是一種心理上安慰,因為判決金額往往少得可憐。剩餘財產分配各一半的原則不變。
我另外有個問題:我離婚的時候碰到疫情,律師沒有到場,我後來拿到一個電子版本的離婚證書,但當我要申請法院公證的正本時,等了好幾個月,而且法院還不讓你直接到場處理,只能書面處理。
後來我等不下去,先回台灣。問題來了:當初我有把前夫的名字登記在身分證上,他還在我的戶口名簿裡。我詢問朋友這情形該怎麼辦?她說看前夫願不願意來台灣戶政事務所處理離婚。
但這是不可能的,對他來說這件事已經結束了,且他萬一來台灣,恐怕會產生新的問題。
請問各位,這個情形,有沒有簡單的解決方式?如果還是一定要透過法國辦事處,首先我得拿到法院公證的離婚證書,光這個手續就會等死我,因為法國公家機關的效率,真的不是普通的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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