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可以在以下時期內徵用荒地[1]
- 連續廢棄10年以上有地契的土地;
- 持有使用證連續廢棄5年以上的土地。
如果泰國土地部門發現有土地被廢棄而未使用,土地部門總幹事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法院命令撤銷廢棄土地的所有權利文件,將認為廢棄的土地立即成為國家財產。
為了讓政府繼續將廢棄土地收回為政府財產,內政部條例中將規定關於處理廢棄土地歸為國有財產的規定,日期為 佛曆2522年(1979)3 月 5 日。
在土地部門向法院提出請求撤銷土地所有權利文件之前,土地部門必須從這些規定考慮土地處於可以作為國家財產沒收的條件。
每年1月各省辦公室對有地契的土地是否有荒廢連續10年以上或閒置未使用、或是有使用證的土地是否有連續5年以上荒廢閒置進行調查。
在各省辦公室之權限範圍內,根據調查結果,省廳將未使用利用土地的調查結果呈報到內政部。但在各省辦公室上交其結果之前,會先採取以下步驟:
- 省、區辦事處應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通知放棄土地、或讓土地荒地的土地所有者管理或加快利用該土地。
- 如果省或地區辦公室通知的3個月期限已屆滿,但土地所有者尚未設法利用這些土地,省辦公室將任命一個委員會來確定土地在實際期限之外被廢棄多久時間、以及是否符合規定。
- 當委員會同意該土地被廢棄為荒地超過法律實際規定的時間,將責令省長向土部門提出意見,並提交給他們。檢察官向法院提出請願書,要求法院下令撤銷對上述土地的所有權利文件,並要求該土地成為國家財產。
[1] Section 6 of the Land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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