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建議司法院人事處,可否統一高本院及其各分院值班費的領取標準。
據瞭解,部分二審法院是以有收到實際案件,始可領取時薪加班費,其餘無論在家待勤或到院待勤,一律不核支。
而有些法院則是以到院待勤,無論有無收到案件,均每小時核予100元值班費用。
以前者法院來說,不管在家或到院待勤,活動空間受拘束,我們哪兒都不敢去,沒有核予任何費用是否不近情理。
而我的法院如收到案件時,仍核給100元,是否有加班費少給之嫌。
我的科長總是向我們索要假日值班,然後在辦公室連續待個11小時,每個月常領取近萬元值班費用,但因平日比較有案件會進來,他都不值喔!
其實因為一般加班費,有固定金額的上限,但是工作這麼多根本做不完,值班每小時100元,對我們來說不無小補,但又礙於對方是科長,掌握了我們的生殺大權,既然都開口要了,也不好意思不給。
建議司法院人事處長官,
可否統一每家二審法院領取方式為:
有案件時領取時薪加班費,
其餘無論在家待勤或到院待勤,
一律每小時領取100元值班費用,
這樣我的科長應該就不好意思再跟我們要假日值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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