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關於向地方法院刑事庭請求『房屋及土地塗銷登記』,這適用於民法第767條之『物上請求權』嗎?
二. 已繼承登記之不動產,若依照『刑事附帶民事請求權』並向法院刑事庭遞狀訴求『房屋及土地塗銷登記』,這適用於民法第125條之『請求權』失效期限嗎?
三. 關於訴求於『喪失繼承權』這一部份,也要另外寫入在『刑事附帶民事請求狀』內嗎? (或者移交給民事庭之後並由法官依照刑度判決來論斷)
所以你提到民法第767條之『物上請求權』,這應該不能作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請求權。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消滅時效為2年,要注意,無論是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者獨立提出民事訴訟,如依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消滅時效就一樣都是2年,而且是從犯罪時起算,或知悉犯罪人時起算。
你提到『喪失繼承權』,是指被告對於被繼承人犯罪,而你要在這件犯罪的刑事法庭,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嗎?這樣應該是不能提的,應該要打一個確認繼承權不存在、訴請塗銷繼承登記的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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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_lin11 wrote: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恕刪)
https://www.angle.com.tw/news/post.aspx?ip=2670
大法官第107號的解釋內容全文:
查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第七百七十條,僅對於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許其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而關於已登記之不動產,則無相同之規定,足見已登記之不動產,不適用關於取得時效之規定,為適應此項規定,其回復請求權,應無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消滅時效之適用。
復查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土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若許已登記之不動產所有人回復請求權,得罹於時效而消滅,將使登記制度,失其效用。況已登記之不動產所有權人,既列名於登記簿上,必須依法負擔稅捐,而其占有人又不能依取得時效取得所有權,倘所有權人復得因消滅時效喪失回復請求權,將仍永久負擔義務,顯失情法之平。本院院字第一八三三號解釋,係對未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回復請求權而發。
至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回復請求權,無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應予補充解釋。(關於大法官在第107號做出的解釋,是必須要另外再向法院提出『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回復請求權』嗎)
v_lin11 wrote: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照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通常是指依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向刑事庭的被告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來求償。
所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指『損害賠償』的這一部份嗎? (例如:車禍請求損害賠償...等)
1589 wrote:
『房屋及土地塗銷登記』?
我猜應該是『房屋及土地繼承塗銷登記』吧?
一、『房屋及土地繼承塗銷登記』非民法767條物上請求權範疇。
二、是否有適用於民法第125條之消滅時效規定?這要看你主張請求權性質而定。
三、是否有無喪失繼承權,原則是家事案件,非刑事案件所能附民請求,除非大大的繼承權受到侵害(此處繼承權非繼承到遺產數量多寡),要主張繼承回復請求權。
本案涉及法律關係複雜,太多種可能,僅憑大大短短數語,除非神人,否則難猜。
建議找律師諮詢,才能保障權益。
第一. 是『家事起訴狀』--『請求塗銷繼承登記』嗎?
第二. 我倒是第一次看過『家事起訴狀』,是適用於民法125條之請求權並參照大法官第107號解釋嗎?
第三. 是要等『刑事判決』下來之後並同時另外再向 民事庭 遞『家事起訴狀』請求嗎?
第四. 同時參考大法官107、164、771號解釋文,『合法繼承人』之『繼承權』永不消滅之外,特別是針對『已登記之不動產』並無民法第125條15年之請求權時效期限?
https://www.angle.com.tw/news/post.aspx?ip=3416
https://www.upmedia.mg/news_info.php?Type=24&SerialNo=54138
一、刑事附帶民事,是指一個行為,除了刑事責任外,可能也要負起其民事責任,為訴訟經濟,將刑事程序與民事程序合一進行。並不是一個單純的刑事事件,就可以提出附民,例如賭博罪。同樣單純的民事事件,也不能亂提出刑事告訴再附民主張請求權。
二、有關繼承訴訟程序,是規定在家事事件法中,由家事法院審理。
三、釋107不是你想的那樣適用,是說已登記在你名下的不動產遭受侵害時,你要行使回復請求權時,沒有民125消滅時效規定適用。解釋文中闡明:若許已登記之不動產所有人回復請求權,得罹於時效而消滅,將使登記制度,失其效用。(即相對人不得主張消滅時效抗辯,另外消滅時效不是所有權人能主張的權利),若你並未登記為所有權人時,無釋107適用。(釋107:已登記之所有權,不會因時效而喪失權利)
四、對方繼承權未喪失前,已對遺產為繼承登記占有,係有權之人,非無權之人,所以他對該房屋土地係有權占有使用,共有人之間不會有民法767的問題產生,但大大若是繼承權被侵害未繼承登記為所有人時,得主張繼承回復請求權,可以依民法767排除侵害,但要注意民法1146的規定。
五、釋771有近一步說明:繼承回復請求權於時效完成後,真正繼承人不因此喪失其已合法取得之繼承權;其繼承財產如受侵害,真正繼承人仍得依民法相關規定排除侵害並請求返還。然為兼顧法安定性,真正繼承人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行使物上請求權時,仍應有民法第125條等有關時效規定之適用。於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107號及第164號解釋,應予補充。
這是說釋164說所有權人行使民法第767條物上請求權時,非釋107解釋範圍,但同樣無民法第125條等有關時效規定之適用(釋164:所有權,不會因時效而不能行使權利)。但是若繼承權人其繼承財產如受侵害時,該受侵害繼承權人(真正繼承人)可以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行使權利,又從民法1146第2項有特別規定消滅時效可知,所以與釋107、釋164所稱無民法第125條適用不同,相對人可主張民法第125條等消滅時效抗辯(釋771:因繼承取得之所有權,繼承登記之前,會因時效而喪失或不能行使權利)。
案情不清不楚,很難看出法律問題所在,才疏學淺,只能胡亂回答,請見諒。
懇請大大向律師諮詢,不再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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