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貿易競爭委員會(簡稱TCC)已發布關於銷售產品或服務的中小型企業 (簡稱SMEs) 的信用期限的公平貿易慣例的公告。商品或服務、或是指導信用期限於 2021年6月18 日公告在政府公報上,並於 2021 年12 月16 日生效。本公告涵蓋內容和流程,相關商業經營者必須準備調整商業準則以便正確符合本公告內容。企業家也能夠避免可能被視為不公平貿易或非法的行為。
泰國貿易競爭委員會有權及責任監督企業以確保貿易公平,尤其是中小企業,可能因議價能力減弱而被利用,將根據佛曆2560年(2017年)《泰國競爭交易法》第 57 條對不公平貿易行為造成損害。此外,政府制定政策減少貧富差距和為中小企業創造公平經營,因此泰國貿易競爭委員會會認為依據泰國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委員會(簡稱NESDC)及泰國銀行的建議,制定規定及標準為中小企業製定 30 至 45 天的適當信用期限的規則和標準為適當。[1]
“中小企業”是具有以下業務特徵的經營者:[2]
- 生產情況:公司必須僱用不超過200名員工或公司年收入不超過5億泰銖。
- 提供服務、批發業務或零售業務的情況:公司必須僱用不超過 100 名員工或公司年收入不超過3 億泰銖。
根據確定作為中小企業業務夥伴的任何經營者之間的信用期限的標準,必須遵守以下考慮公平貿易原則的準則:
- 信用期限: [3]
- 貿易、製造和服務不得超過45 天,除非本條款中約定較短的信用期限。
- 與農產品或加工簡單的農產品初級加工產品有關的貿易、製造和服務不得超過 30 天,除非本條款約定較短的信用期限。
如果雙方規定不同的信用期限為超過 45 天,這可以被允許,但需要有效的業務、市場或經濟理由。且需要雙方約定的合約條款和條件。
- 信用期計算原則:[4]
- 信用期間付款原則:[5]
以下任何行為均應被視為屬於不公平貿易行為範圍,並可能構成佛曆2560年(2017年)《泰國競爭交易法》第 57 條規定的犯罪行為:
- 超過規定的信用期限,不合理地延遲支付商品或服務。
- 無合理理由或未提前不少於 60 天通知另一方的情況下更改協議的信用條款或其他條款。
- 任何與中小型企業 有業務合作夥伴的經營者採取不公平的行為,例如規定與信用期限有關的特殊條件,可能給締約方造成不必要的負擔等。
如果任何一方的行為被認為是不公平的貿易行為,根據佛曆2560年(2017年)《泰國競爭交易法》第 57 條構成犯罪。該法說明“任何違反佛曆2560年(2017年)《泰國競爭交易法》第 57條的經營者實施不正當貿易競爭行為,應當處以不超過當年收入10%的行政罰款。如果在營業的第一年發生違法行為,將處以不超過 100 萬泰銖的行政罰款”。
[1] By virtue of Section 17 (3) of the Trade Competition Act B.E. 2560.
[2] Section 2 paragraph one of the Announcement of the Trade Competition Commission dated 18 June 2021.
[3] Section 4(1) of the Announcement of the Trade Competition Commission dated 18 June 2021.
[4] Section 4(2) of the Announcement of the Trade Competition Commission dated 18 June 2021.
[5] Section 4(3) of the Announcement of the Trade Competition Commission dated 18 June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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