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步: 備案
受害人應在事件發生的當地警察局、或是當事件在線上發生,在受害人所在地的警察局備案。
第二步:詢問及調查
“筆錄”必須在備案的當天完成。通常筆錄會包含事件的地點、時間、事由、以及被害人的損失。當筆錄完成後會開始調查。
當調查結束且找到可能的控訴,下一步是傳喚嫌犯進行說明,詢問事件以及控訴是否有理由向法院提起訴訟。
在訊問期間,警察必須告知嫌犯的權利,例如不回答問題、不進行錄音、錄像或聯繫律師尋求建議的權利,或者可以提供聯繫的機會與親戚或朋友等外人。但也有例外情況,聯繫第三方可能會使案件產生變化。[2]
第三步: 傳喚和逮捕
官員通常會向嫌犯發出“傳票”取得陳述,並取在第一步取得的受害人說明進取得權衡。傳票將會發出2次,如果當事人在傳喚日不便出席,可以延遲。
但是,如果發出第二次傳票後,嫌犯沒有出現在傳喚的警察局,會開出“逮捕令”,並且允許警官強制拘留嫌犯並進行陳述。作出初步聲明後,警方將審理案件。[3]
第四步: 結案和做正式報告
嫌犯被拘留的期限取決於《刑事訴訟法》第87條規定以下罰款和處罰:
- 輕罪:從嫌犯到達警察局之日起不超過48小時(或2天)。特殊情況下可延長至3天。
- 不超過 6 個月監禁或不超過500泰銖罰款、或兩者併罰的罪行:一次不超過 7 天。
- 超過 6 個月監禁但不超過10年、或超過500泰銖罰款、或兩者併罰:每次拘留時間不得超過12天。法院可以下令數個拘留時間,但總共不得超過48天。
- 若為超過10年的刑期,不論罰款:拘留期間每次不得超過12天。法院可以下令數個拘留期,但總共不得超過 84 天。
第五步:向法院起訴及第六步:聽證
警官完成上述報告後,刑事案件中檢察官擁有是否將案件提交法院的自由裁量權。您可以在https://0rz.tw/dwWdY參考我們之前的文章“泰國刑法程序介紹”。從第一次聽證到法院作出最終判決可能需要長達6個月或長達1或2年的時間才能完成所有程序。
[1] Section 7 of the Act on Establishment of the District Court and Criminal Procedure in the District Court or Section 87 of the Criminal Procedure Code.
[2] Section 134/4 of the Criminal Procedure Code.
[3] Section 66 of the Criminal Procedure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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