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應該知道的泰國刑事訴訟程序

您應該知道的泰國刑事訴訟程序
當在泰國提起刑事訴訟時,您應該知道幾個知識。例如,泰國沒有陪審團制度。此外,當嫌疑犯拘留在警察局,警局有權居留嫌疑犯不超過48小時,針對起訴至少年法院的罪行居留不超過24小時。[1] 以下為詳細的泰國刑事訴訟程序:

第一步: 備案

受害人應在事件發生的當地警察局、或是當事件在線上發生,在受害人所在地的警察局備案。


第二步:詢問及調查

“筆錄”必須在備案的當天完成。通常筆錄會包含事件的地點、時間、事由、以及被害人的損失。當筆錄完成後會開始調查。

當調查結束且找到可能的控訴,下一步是傳喚嫌犯進行說明,詢問事件以及控訴是否有理由向法院提起訴訟。

在訊問期間,警察必須告知嫌犯的權利,例如不回答問題、不進行錄音、錄像或聯繫律師尋求建議的權利,或者可以提供聯繫的機會與親戚或朋友等外人。但也有例外情況,聯繫第三方可能會使案件產生變化。[2]

第三步: 傳喚和逮捕

官員通常會向嫌犯發出“傳票”取得陳述,並取在第一步取得的受害人說明進取得權衡。傳票將會發出2次,如果當事人在傳喚日不便出席,可以延遲。

但是,如果發出第二次傳票後,嫌犯沒有出現在傳喚的警察局,會開出“逮捕令”,並且允許警官強制拘留嫌犯並進行陳述。作出初步聲明後,警方將審理案件。[3]

第四步: 結案和做正式報告

嫌犯被拘留的期限取決於《刑事訴訟法》第87條規定以下罰款和處罰:

  1. 輕罪:從嫌犯到達警察局之日起不超過48小時(或2天)。特殊情況下可延長至3天。
  1. 不超過 6 個月監禁或不超過500泰銖罰款、或兩者併罰的罪行:一次不超過 7 天。
  1. 超過 6 個月監禁但不超過10年、或超過500泰銖罰款、或兩者併罰:每次拘留時間不得超過12天。法院可以下令數個拘留時間,但總共不得超過48天。
  1. 若為超過10年的刑期,不論罰款:拘留期間每次不得超過12天。法院可以下令數個拘留期,但總共不得超過 84 天。

第五步:向法院起訴及第六步:聽證

警官完成上述報告後,刑事案件中檢察官擁有是否將案件提交法院的自由裁量權。您可以在https://0rz.tw/dwWdY參考我們之前的文章“泰國刑法程序介紹”。從第一次聽證到法院作出最終判決可能需要長達6個月或長達1或2年的時間才能完成所有程序。

[1] Section 7 of the Act on Establishment of the District Court and Criminal Procedure in the District Court or Section 87 of the Criminal Procedure Code.
[2] Section 134/4 of the Criminal Procedure Code.
[3] Section 66 of the Criminal Procedure Code.

本文同步發表於https://0rz.tw/C2LpZ
2022-06-11 19:25 發佈
泰國人在台灣殺死泰國人及歸化成台籍的泰國人後逃回泰國去會怎樣訴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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