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持有房地產
總共有好幾位持份共有人
請問
出售時有人偽造文書
成交之後
若被舉發
被隱瞞而不知情的其他持份共有人
是否必須負擔法律責任 ?
因其父親去世時
因故未辦理繼承
導致產權不清
現在要補辦繼承
會擴及後代子孫很多人
這些人大多早已失聯
堂兄 有超過三位以上兄弟姊妹 ????? 很多人 ????
不懂不會嫌麻煩, 花錢請代書(地政士)處裡
依據我國民法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開始;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將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及義務。而繼承人因繼承取得的已登記不動產,必須先向地政事務所辦竣繼承登記後才可辦理出售或設定抵押等處分。另依據土地法第73條規定,繼承人必須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不動產所在地政事務所申辦繼承登記。如果有逾期申請繼承登記的情形,將會被課予罰鍰(但不能歸責於申請人之期間,可予扣除)。
此外,如果有超過1年未辦理繼承登記的不動產,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將被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管理,超過15年仍未申請登記,將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為了提醒繼承人於期限內申辦記登記,以免其因未諳法令而遭處罰,爰推動主動通知繼承人申辦繼承登記服務作業,按月產製當月過世之被繼承人歸戶資料,通知其繼承人儘速申辦繼承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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