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1:
根據《泰國民商法》(“CCC”)第 1465和1466 條,夫婦可以在結婚登記當天在結婚證書註明此類條款簽訂婚前協議。如果雙方都需要修改協議,只能獲得法院核准修改協議。[2]
如果夫妻沒有在結婚登記當天的結婚證註明婚前協議,該協議將根據 CCC 第 1465 條的規定無效。
選擇2:
可以申請管理婚姻財產或不離婚的資產分離,但必須符合 CCC 第 1484 條標準。如果未符合 CCC 第 1484 條規定,另一方配偶必須有以下造成財產損失的情況:
- 配偶有酗酒、吸毒或賭博行為,根據最高法院第 3890/2532、185/2492 3392/2548 號判決有不忠行為。
- 配偶銷毀財產。
- 配偶未按現狀照顧和贍養另一方。
- 配偶無正當理由阻礙對方管理財產。
- 根據最高法院第1645/2548 號判決,另一方配偶偽造其簽名用於管理財產。
依據《泰國民商法》第1532條,離婚後夫妻的財產應進行清算。但是,如果離婚為雙方同意,應按離婚登記日的財產清算。此外,如果離婚由法院判決,由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之日的夫妻財產進行清算。
如果夫妻有不同的國籍,婚姻財產應受丈夫國籍的當地法律約束。但是,不動產應當符合資產所在地的法律規範。
[1] Section 1533 of the Civil and Commercial Code.
[3] Section 1532 (1) of the Civil and Commercial Code.
[4] Section 1532 (2) of the Civil and Commercial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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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情提要: 您應該知道的泰國婚姻財產分割第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