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kin wrote:我們請他出去他都不離開叫警察來,警察說他"沒有攻擊"所以無法處理 你再叫一次警察來,請他解釋一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8 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一、無正當理由,於公共場所、房屋近旁焚火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二、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三、強買、強賣物品或強索財務者。哪裡有寫到"攻擊行為"??至於用辣椒水噴他,或是用強力水柱驅趕他嗎?你私用強制力驅趕他,如果造成他損失(財損,人損),他是可以告你求償的
sikin wrote:大家好我家裡是開工廠(恕刪) 1.合法工業區?2.藏在住宅區的隱形冠軍?如果是2就是沒把敦親睦鄰方面做好對方用叫囂的方法是沒抓到訣竅要是對方懂玩 被抓到BUG樓主家可能會被他玩到不要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