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為幾個試用期在泰國的事項:
- 一般的試用期不過超過119天以避免支付資遣費
依據《泰國勞動保護法》第118條規定,如果員工工作滿120天,資遣費應不少於30天。因此為了避免支付資遣費,泰國雇主應會把試用期設為不超過119天。但是如果勞雇關係係基於《泰國勞動保護法》第119條終止,雇主可直接資遣員工而不需支付資遣費。
2. 當泰國雇主決定終止勞雇關係應給予30天的預先告知
依據《泰國民商法》以及《泰國勞動保護法》,當雇主打算提前終止勞雇關係應給予預先告知。依據《泰國勞動保護法》第17條規定,如雇傭合約中沒有明確記載雇傭期限的員工,雇主或雇員可以在工資支付到期日前以書面形式提前通知終止合約,以便在下一個工資支付時生效。然而對於合同員工,不需要提前通知,因為其合約會在規定期限完成後終止關係。
如果雇主未在至少離職前30前進行告知,《泰國勞動保護法》規定雇主須支付1個月的薪資為為罰則。[1]
[1] Section 17/1 of Labor Protection Ac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