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雇合約只能適用在特定種類的工作像是季節性工作、特殊專案工作非公司本身進行的事業。
- 雇主和員工可以任意設定聘僱期限,但勞雇合約必須明確說明聘僱期限和終止勞雇關係的日期。[1]
- 聘僱關係應在期間結束後終止。聘僱期間不可延長或提前結束。
- 依據《泰國勞工保護法》,試用關係不應被視為定期期限。[2]
也有一些有關的最高法院判決,雖然這些判決並非法律,但低階法院在作判決時會列入考量。在以下狀況勞雇合約不被視為定期合約:
- 當合約期間超過兩年。(最高法院判決 2403-2430/2543)。
- 當合約有條款指出當員工沒有工作可進行時,合約可提前終止。(最高法院判決 888/2527) 。
- 當合約有條款指出雇主及員工任一方可以提前終止合約。(最高法院判決 5180/2542) 。
因此雇主了解定期勞雇合約的條款是件重要的事,避免合約成為違法合約。
[1] Judgment of the Supreme Court No. 2648/2544.
[2] Section 17, paragraph two of Labor Protection Act B.E.2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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