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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拍賣或購物平台留負評會不會構成妨害名譽?

按言論自由為憲法第11條明文保障之人民基本權利,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於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310條第1項及第2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意旨。

刑法誹謗罪之成立,以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為構成要件,然為妥適界定刑法誹謗罪之處罰範圍,俾使言論自由基本權與個人之人格名譽法益均獲得最適之實現,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復規定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

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

是刑法第310條誹謗罪,揆諸前揭說明,除行為人在客觀上有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實外,尚須其在主觀上具有毀損他人名譽之故意,方符該罪構成要件該當性,若行為人主觀上係基於相當理由而誤認有此事實,並在客觀上指摘說明其所誤認之事,縱令該事已足致他人之社會評價受到減損,惟因行為人主觀上欠缺毀損他人名譽之犯意,則其行為與法律所規定誹謗罪之構成要件仍未盡相符,實難逕以誹謗罪責相繩。
至於行為人主觀上究有無相當理由,確信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真實,基於保障言論自由之觀點,除非發表言論之行為人,對資訊不實已有所知悉,仍執意傳播不實言論,或本應對資訊之真實性起疑,卻仍故意不論事實真相而發表言論,方有繩以誹謗罪之可能。

又按言論內容除「事實陳述」外,尚包括「意見表達」,「事實陳述」始有真實與否之問題,「意見表達」係行為人依個人之主觀價值判斷,表達自己對於特定事物之主觀意見、評論或批判,無所謂真實與否。
又行為人之言論,係客觀陳述事情的實在情形,或主觀表達個人之意思和見解,固難期涇渭分明,惟行為人如係以客觀事實為基礎表達主觀意見,無論其是否夾論夾敘,既可劃分「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自不因整體言論中含有「意見表達」成分,即置「事實陳述」之真偽於不顧。

惟為免言論自由遭過度箝制,以致形成「寒蟬效應」,在難以劃分「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之情形,應為有利於行為人之認定,且行為人所為與公共利益有關之事實陳述,亦不必與真實情形分毫不差,祗要其主要部分與真實情形相符,即無需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

我國刑法第311條第1款、第3款即明文規定,行為人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以善意發表言論者,不罰,乃就誹謗罪特設阻卻違法事由,以維護善意發表意見之自由。
換言之,行為人非基於損害被害人名譽為主要目的,對於具體事實有合理之懷疑或推理,依其個人主觀之價值判斷,提出主觀之評論意見者,縱所指摘之事有損於被害人之名譽,即不得擅以誹謗罪相繩。
該條第1款所謂「自衛」、「自辯」,係指出於被動,而防衛自己之意思或為自己辯白之意,必得純為自衛、自辯,更需審酌其發表言論所造成之影響、發表言論之動機、目的及有無達成自衛、自辯之可能等情狀,進而判斷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善意」,始可認定阻卻違法。
至同條第3款規定所謂「善意」,則指非專以貶損他人名譽為目的。行為人只要針對可受公評之事提出其主觀意見、評論或批判,而非以毀損他人名譽為唯一目的,即可推定行為人係出於善意。

所謂「可受公評之事」,即依該事實之性質,在客觀上係可接受公眾評論者。行為人只要對於可受公評之事,依個人之主觀價值判斷,表達自己之主觀意見、評論或批判,而無人身攻擊性之言論,縱用語不留餘地或尖酸刻薄,仍屬適當之言論。至於行為人之意見、評論或批判是否正確,則非所問。
又按刑法之妨害名譽罪,以侮辱或誹謗除自己以外之特定自然人或法人為必要,必須以一般方法可以將妨害名譽之對象與特定人格加以連繫,否則侮辱或誹謗之對象即未特定,即與公然侮辱及誹謗之構成要件有間。
另基於網路特有之匿名性,任何人得保有隱私權,平等、自由地利用網路資源,發表個人之言論及意見,發言者多互不知彼此之真實身分,此時公然侮辱或誹謗罪保護之對象,應須使他人在日常生活中足以特定限縮至某範圍之程度,此種足以分辨或限縮範圍之程度,固不侷限於揭露真實姓名與身分,惟至少必須達到不特定之多數人,一望即知行為人在真實世界中,欲侮辱或誹謗之特定人為何之程度。若網路世界之其他參與者既無法分辨該對象究竟為何人,該對象即與一般大眾無從區隔,即無所謂遭侮辱或名譽受損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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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9 21:25 發佈
文章關鍵字 購物平台 名譽
不滿重寄發票給買家「差評」 賣家挨告加重誹謗獲判無罪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郭姓男子是露天賣場的賣家,林姓男子向他買305元的把手五金產品,郭男卻開錯發票日期,林男要求重新開發票,被惹惱郭男,在林男的露天帳號評價「差勁」,還重複寫4次評語,「不推薦此買家...,發票寄多次」,買家林男憤而提出加重誹謗罪告訴,不過,法官卻認為,郭男是陳述交易經驗的個人感受,對可受公評之事,表達自己意見評論,沒有人身攻擊,且網路世界不知真實身份,無侮辱或名譽受損可言,據此判決無罪。

判決書指出,林男去年3月初,在露天拍賣平台以305元,向賣家郭男買把手,但郭男寄出的發票日期有誤,林男要求重寄發票,郭男於同年3月17日,在露天拍賣評價通知上,將林男帳戶評價為「差勁」,還強調「不推薦此買家,要自行更換產品,又無法確定規格,發票寄多次」(實際為2次)。

法院審理時,郭男否認加重誹謗犯行,他辯稱寫的是事實,他寄給林男2次發票,他只是陳述個人意見,辯護律師則說,露天是公開平台,使用者可自由評價,評價是主觀感受,雙方就更換產品與補寄發票意見不合,多次溝通未果,林男又在網站上抱怨,導致郭男對此交易感受不佳,才會給予負評,如果構成誹謗,恐有寒蟬效應。

台中地方法院法官認為,露天拍賣網站的評價系統,目的是提供個人交易經驗、評價信用度等訊息,讓買賣雙方在網路交易時參考,發表對買家的感想,自屬可受公評之事,且評價留言並無惡意人身攻擊,縱使林男感覺難堪不快,也不能處罰發表負面評價的郭男。

法官強調,網路世界難以區分真實身份,露天買家帳號無姓名、無照片,無法將帳號連結到真實身分,不能影響買家真實生活的社會評價,就沒有侮辱或名譽受損可言,據此判決無罪,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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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liun

郭、林,誰是賣家?誰是買家?前後文矛盾。

2021-10-30 7:32
changjudd

郭是賣家阿,哪裡有矛盾?

2021-10-30 10:29
駡人「4%仔」算不算違法? 雄檢認證:政治性言論屬言論自由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去年10月,高市警連續傳出多名警官酒駕案件,黃姓男子在網路新聞留言處,留下「兩年拼四年,治安真好邁」疑似嘲諷高雄市長陳其邁施政不力的言論,引來謝姓男子不滿,留言反擊「輪不到4%仔指三道四啦!」,黃認為被侮辱提告,但雄檢認為是政治性言論屬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範疇,偵結處分不起訴。

檢方指出,前高雄市長韓國瑜被罷免後,高雄市長補選時,台灣民眾黨也派出候選人角逐,投票結果出爐,民眾黨只拿下4%的選票,被網友譏諷民眾黨的支持者是4%仔,台北市長柯文哲也曾大方認了「我們現在就4%黨」。

不過,對於民眾黨的支持者來說,「4%」的字眼就像負面標籤,是網友對民眾黨的惡意表現;去年10月,高市警察局陸續傳出多名警官酒駕案件,新聞躍上版面後,網友紛紛表達自己對高雄治安的看法,黃姓男子也留下「兩年拼四年,治安真好邁」,疑似嘲諷高雄市長陳其邁施政不力的言論。

謝姓男子則替陳其邁護航,留言回擊「輪不到4%仔指三道四啦!」,黃見自己被針對,留言「這是什麼意思,說清楚」,謝則留言回覆「明知故問」,黃再留言交火「我不能針對邁政府,警察酒駕評論嗎?」

事後,黃姓男子認為自己被謝的言論攻擊,於是提告公然侮辱和加重誹謗罪,雄檢偵查時,謝男坦承發文留言,但他認為4%仔是一個名詞,就跟韓粉、英粉、柯粉一樣,沒有誹謗、侮辱他人的意思。

檢方認為,謝男就黃男的言論表述個人看法,且「4%仔」具有特定政治立場者的代稱,屬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政治性言論」,而黃男自己也具結證稱,他看到留言後還去google「4%仔」是什麼意思,可見「4%仔」這個詞不是一般人可以立刻明白理解的用詞,因此認為謝男罪嫌不足,無法以公然侮辱、加重誹謗相繩,偵結處分謝男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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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長」造謠陳柏惟「賺紅錢」 5網友跟風一起罵挨告被罰錢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國民黨桃園市議員「村長」詹江村在臉書公開指稱「3Q哥」台灣基進黨立委陳柏惟「賺紅錢」,被桃園地院法官依2個誹謗罪判處拘役80天,而詹發文時,有5名網友看直播跟風嗆罵,被法官依公然侮辱罪各判罰5千、6千元。

判決指出,2019年8月18到21日,詹江村透過YouTube直播、個人臉書專頁及中天新聞台新聞龍捲風等,指稱當時正在參選台中市第2選區立法委員選舉的陳柏惟是「共幹」、「怎麼一邊賺大陸的錢、一邊反共」等,還作出「舔」、「含」動作。

陳柏惟蒐證提告誹謗、公然侮辱,法官審理認為詹稱陳「賺紅錢」,消息來源為網友且未善盡查證,依2個誹謗罪各判處拘役50天,共應執行80天。詹江村得知判決結果,質疑「說人賺紅錢有罪,那我樂於當第一個烈士,不會提上訴,法院關我吧」,不過,詹江村在收到判決書後已向法院提出上訴,讓網友質疑「說好的不上訴呢」,目前案件仍在二審審理中。

當初詹江村臉書發文,指陳柏惟賺中國紅錢,因「擅權攬權被原公司開除,現在自己賺不到,開始比誰都反共,標準雙面刀鬼」,王姓(43歲)、孫姓(46歲)、倪姓(女、44歲)、沈姓(38歲)、吳姓(59歲)等網友也跟風挺詹江村,留言怒罵陳柏惟「垃圾」、「倭寇敗類」、「綠畜」等。

陳柏惟提告後,這5人都說自己不認識陳柏惟,是看到村長在直播說他賺紅錢,又反共,才會留言等,還強調自己的貼文沒有侮辱特定人,不是針對陳柏惟,但法官不採信他們的說詞,各依公然侮辱罪各判罰5千、6千元,得易服勞役,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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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300元,魯蛇真可憐
雖言論自由為憲法明文保障之人民基本權利,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
但個人應避免禍從口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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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陳述事實,即使上法院,最後通常沒事。

跟風、未查證,若對方告你,十之十有事。
自己只是聽說,而未查證真實性,
即使用網路發言,仍得小心。
就像在youtube上,說了點國民黨的不是,
就被說塔綠班,心裡真的很不爽,
但不想浪費時間在這種事情。
我發帖引台媒指證中共不是,也被說塔綠班!
但政治性言論屬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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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fffps3

共產黨喜歡形容詞,塔綠班,台獨,817,1450,魯蛇,魯空,低端,社畜,媽寶,三寶,啃老,躺平,草莓,247,996,157,715,1212,目前蒐集到的形容詞,共產黨玩不出新把戲

2021-10-30 18:18
THE-ONE wrote:
按言論自由為憲法第11(恕刪)


人 才有名譽,物品應該就沒有名譽了吧?若評論中是寫對於買受物本體的言論而沒講到賣家本人的話,就不會被告成功吧
帶髮修行 wrote:
人 才有名譽,物品應(恕刪)
如果是針對賣家商品,能與賣家做強烈連結的,會有妨害名譽的問題
看看一堆在FB留負評,然後被告的,就知道了

例如:妳煮的東西、你做的工程、你賣的商品.....都算!

因為,個人感受的分際在哪裡,上法院後是法官說了算,不是你自己想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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