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估價師禁設分事務所大法官:合憲| 社會| 中央社CNA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日電)大法官今天做出釋字第809號解釋,不動產估價師法第9條第2項規定「事務所,以一處為限,不得設立分事務所」,未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另也未違背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意旨。
不動產估價師法第9條第1項規定「不動產估價師開業,應設立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執行業務,或由二個以上估價師組織聯合事務所,共同執行業務。」同條第2項明定「前項事務所,以一處為限,不得設立分事務所。」
洪姓男子經營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受理台南地方法院委託的不動產估價案,遭檢舉有設立分事務所及未於估價報告書簽名,違反不動產估價師法規定。
台中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於民國104年3月間裁處洪男警告及申誡各1次。洪男不服,循序提起行政救濟,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洪男聲請釋憲。
大法官今天做出釋字第809號解釋,解釋文指出,不動產估價師法第9條第2項規定「前項事務所,以一處為限,不得設立分事務所。」尚未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並無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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