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規定「涉嫌違反刑事法律...者,應移送檢察官...依刑事法律...規定辦理。但其行為應處...罰鍰...之部分,仍依本法規定處罰。」一直以來有一罪二罰疑慮,大法官今就刑罰併處社會秩序維護法罰鍰案作出釋字第808號解釋,認為社維法第38條但書成重複處罰,即日起失效。本解釋源於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孝股法官因2起案件而聲請釋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