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在沒通知我方的狀況下有去申請調解之後也沒告知(8月底),到我提出民事訴訟才傳證明給我方(隔年9月份),先前有經對方申請車鑒會通知到,確認對方有我方地址,但調解會在開會前幾天有打來說地址填錯了,要我自行前往,當天打來,我告知以送覆議,肇責未明無法調解,調解會開出調解不成立證明,我想了解如果之後有收到傳票,可否以未收到通知書為由,主張調解不成立之證明無效
live0248 wrote:
感謝您的回答,或者您覺得我問了不是問題的問題,但無法讓我解惑
所以你的需求是什麼?
想再調解一次?對方告你的程序有瑕疵所以不能告你?
第一次開庭時法官還是會問是否有和解意願
調解不成立並不是訴訟的先決條件,也不會影響最終判決,
真的不需要糾結在這裡,你比較要在意的是車鑑會的覆議結果

幫您畫重點,有打來,您說不能去,
那一般來說就是您的問題。
但調解不成立不影響最後結果呢,這種事情對方真要吿也是上法院,調解只是前面給雙方機會達成共識的,比方說賠多少錢有沒有得談。
不得不說好多人比較壞結果的例子就是對方可能原本只需要維修費而發起調解,但另一方不到場,會讓發起人覺得沒有誠意,可能在法院時提出其他精神/傷害賠償等等的,
這部分如果責任不在您就不必掛心了。
調解時間是由委員會決定的,不是按照雙方自己訂下的時間,委員會與到場方也都是花時間處理與過去的,任何理由不到場無法調解,的確屬於「不成立」。
若您是不想跑法院,
您如果願意,可以打去調解委員會詢問是否還能再調解一次,由您發起,不行的話可能就是與事主溝通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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