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有這方面知識/或有經驗的前輩~
和男方打離婚訴訟已經一年的時間~
目前兩個小孩,
老大(12歲)和我同住,都由我照顧
老二(3歲)由男方的媽媽照顧
前面幾次開庭,男方一直堅持不離婚
今天卻表示願意付錢離婚,
但是兩個小孩的親權都歸他,也由他扶養(擔任主要照顧者)
以他目前的職業,他是無法親自照顧小孩
一定是交給快七十歲的老媽媽照顧
付款金額是剩餘財產打對折
請問:
我為小孩買的保險,會因為這樣就要改成男方是要保人嗎?
我願意再繼續付擔小孩的保險費,可以嗎?
登記在小孩名下的財產,是否就會變成男方的呢??
雖然我有請律師,但還是想聽聽大家的意見,尤其是有經歷過的
謝謝
想自由的心 wrote:
我和孩子的關係是不會變的
但我想知道的是,如果親權在男方身上
他是否就有權去變更或處理孩子名下的財產呢??
我覺得妳把親權、撫養權和監護權三者有點混在一起。
財產的處分代理是監護權不是親權。
民法對於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是有限制的:
民法第 1101 條
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
意處分。
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
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
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
止租賃。
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
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
不在此限。
當然,監護人若想鑽漏洞是有其操作空間的。
若覺得單方監護權不妥,可以協議孩子的監護權為雙方,協議不成就打官司囉。
有一方想獨得監護權,在法院論述上會比較理虧。
想自由的心 wrote:
在法院,對於未成年子女,沒有監護權,只有親權~
目前對方有意合解 親權和撫養權都在男方
我想問的是:
那孩子名下的任何財產,是否他就有權處理??
因為有看過很多社會案件,父母在爭孩子監護權
只因為孩子身上有利益可得
(但法院對於未成年子女卻沒有"監護權"這種東西)
在法院爭的主要就是監護權,怎麼會沒有監護權?
至於撫養權...是錯了,應該說是撫養義務不是權。預設雙方都有撫養義務,但可協議,合意即可。
親權除非由法院宣告終止,不然也是不會因離婚或失去監護權而消滅。
有監護權就有被監護人財產代理權。
但民法對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有保護條款(如6樓轉貼的民法)。
但法律再怎麼保護,難免有操作空間,重點還是在監護人是否能盡善良管理人責任。若真無法放心,只有爭取共同監護,撫養可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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