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房客剛開始有正常付租金,之後幾個月有些拖延不會在應付日期前繳清(租約還很長)租約有簽過公證但裡面寫超過兩個月才可強制執行超過繳款期限幾天後才付租金好像不符合強制性?!畢竟還是有付租金,這樣要如何處置?是有商量過但一直這樣好像也不太好
感覺可能快付不出來了這波疫情粉多人收入短少窮人更可憐民法第440條:房客遲繳租金,房東可定期限催繳,若房客在期限內尚未繳納租金,房東可終止契約。 如租賃物為房屋時,遲付租金的總額如未達2個月租金總額,則不可終止契約。租金約定於每期(每月、每年)開始時繳納,則應在房客遲繳租金超過2個月時,才能終止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