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例:當事人申請 印鑑證明 之時間是在92年的04月19號;若委託代書在93年辦理土地繼承(或者分割)登記,最晚辦理登記的期限是落在93年的幾月幾號?
假定 印鑑證明 使用的 法定期限 超過一個月左右,不知道委託的代書是否還可以憑藉著這一份 印鑑證明 向 地政事務所 辦理土地繼承(或者分割)登記?
henry1688 wrote:
當事人申請印鑑證明之時間是在92年的04月19日
則地政事務所認定最晚的時間是93年04月18日
如果印鑑證明超過期限一天送件就會被地政事務所通知補正
更遑論已經超過一個月了
真的是太誇張了,偏偏這個事件就 好歹不逮 發生在我的朋友身上! 明明他和他的弟弟辦理 印鑑證明 是在92/04/19號(申請共同繼承使用),但卻也莫名其妙被另一位 代書 拿著他們的 印鑑證明 在93/08/25號辦理 土地分割繼承 並將房子和土地賣給不認識之第三者?
我想問的是: 第一. 這個 代書 是如何拿著他們失去法定效力的 印鑑證明 辦理 土地分割繼承 並將房子和土地賣給不認識之第三者? ; 第二. 尤其是 地政事務所 在審核的過程非常之嚴格,那一位代書 又是利用什麼樣的方法去誤導 承辦人員 過件辦理? ; 第三. 我當面也詢問過他和他的弟弟,他們都告訴我說: 根本就不認識那一位代書,更不可能會在 93/08/25號 那一天親自到 地政事務所 簽名蓋章. ; 第四.目前這兩兄弟也各自到 戶政事務所 確認過去辦理 印鑑證明 歷年來之申請紀錄, 非常的確定只有在92/04/19號辦理過這麼一次. (有 戶政事務所 調閱當年申請資料為憑) ; 第五. 眼看著祖先留給這兩兄弟的房子和土地賣給不認識之第三者,目前這兩兄弟接下來該怎麼討回公道並保障自身的權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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